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48号)要求,本法规全文失效。
一、进口关税调整
(一)根据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承诺的关税减让义务,对进口关税作以下调整:
1.降低“进口税则”中光刻机等980个税目的最惠国税率(见附表一),其余税目的最惠国税率维持不变。调整后,关税总水平由2004年的10.4%降低至9.9%;
2.对13个非全税目信息技术产品继续实行海关核查管理(见附表二);
3.继续对小麦等10种农产品和磷酸二铵等3种化肥实行关税配额管理。其中,将豆油、棕榈油、菜籽油的关税配额外税率由30.7%降低至19.9%,其余关税配额税目税率维持不变(见附表三);
4.继续对感光材料等53种商品实行从量税、复合税,并调整胶卷等18种商品的税率(见附表四)。
(二)对格陵兰庸鲽鱼等233项进口商品实行最惠国暂定税率(见附表五)。
(三)根据我国与有关国家或地区签订的关税协定,2005年我国对有关国家或地区实施的协定税率为:
1.对原产于韩国、斯里兰卡、孟加拉、印度和老挝的917个税目的商品实施“曼谷协定”税率(见附表六[1]);
2.对原产于巴基斯坦的917个商品实施优惠关税税率(见附表六[2]);
3.对原产于文莱、柬埔寨、印度尼西亚、老挝、马来西亚、缅甸、新加坡、泰国和越南的部分商品实施“早期收获”税率(见附表六[3]、附表六[4]);
4.对原产于泰国和新加坡的194个税目的果蔬实施零关税(见附表六[4]);
5.对原产于中国香港的1108个税目的产品实施零关税(见附表六[5]);
6.对原产于中国澳门的509个税目的产品实施零关税(见附表六[6])。
(四)根据我国与有关国家或地区签订的关税协定,2005年,我国对有关国家或地区实施的特惠税率为:
1.对原产于柬埔寨、缅甸、老挝、孟加拉的部分商品实施特惠税率(见附表七[1]);
2.对原产于苏丹等25个非洲最不发达国家的190个税目商品实施特惠税率(见附表七[2])。
(五)普通税率维持不变。
二、出口关税调整
(一)出口税则税目、税率均维持不变(见附表八[1])。
(二)对鳗鱼苗等174项出口商品实行暂定税率(见附表八[2]、附表八[3])。其中,对尿素出口征税的期限为2005年1月1日至3月31日,征税的贸易方式为一般贸易和边境小额贸易;对未锻轧铝出口征税的贸易方式为一般贸易、加工贸易和边境小额贸易;对附表八[3]所列纺织品出口征税的贸易方式为包括特定区域的一般贸易、加工贸易和边境小额贸易等。
三、税则税目调整
对部分税则税目进行调整,调整后,进口税则税目共计7550个,比2004年净增75个(见附表九)。
附:表一、最惠国进口税率调整表
表二、非全税目信息技术产品进口税率表
表三、关税配额进口税目税率表
表四、从量税、复合税进口税目税率表
表五、暂定进口税目税率表
表六[1]、曼谷协定优惠税目税率表
表六[2]、中国-巴基斯坦优惠税目税率表
表六[3]、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优惠税目税率表(一)
表六[4]、中国一东盟自由贸易区优惠税目税率表(二)
表六[5]、内地与香港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税目税率表
表六[6]、内地与澳门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税目税率表
表七[1]、对柬埔寨、缅甸、老挝和孟加拉进口关税特惠税目税率表
表七[2]、对非洲部分最不发达国家进口关税特惠税目税率表
表八[1]、出口税目税率表
表八[2]、暂定出口税目税率表
表八[3]、部分纺织品出口暂定税目税率表
表九、税则税目调整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