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办公厅关于抓紧做好党政领导干部拖欠公款清理工作的通知

  • 【法规文号】财办预〔2004〕第 14 号
  • 【法规类别】预算管理
  • 【法规来源】财政部
  • 【发布日期】2004年11月8日
  •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04年11月8日
关联知识

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48号)要求,本法规全文失效。

  按照中央纪委第三次全会部署,财政部会同监察部先后两次下发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对党政领导干部拖欠公款情况认真进行一次集中清理,并于2004年9月,组织财政部驻部分省、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10个省、市及部分中央单位清理党政领导干部拖欠公款工作的情况进行了抽查。
 
  从抽查的总体情况看,大多数地区和部门都能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高度,积极采取措施,认真开展各项清欠工作,但也发现部分地区和单位存在组织落实不到位、清理措施不完备、清理力度不够,甚至弄虚作假、隐瞒不报等问题。
 
  各地区、各部门财政、财务部门对此必须引起高度重视,积极配合纪检监察部门进一步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工作力度,确保严格按有关政策完成清理任务。已完成清理工作的地区、部门要认真进行总结,及时上报汇总情况,同时要针对各单位财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健全各项财政、财务制度,堵塞漏洞;尚未完成清理工作的地区、部门要抓紧时间,加强督促,力争尽快完成各项清理工作,清理结果务必于2004年11月20日前报财政部预算司、监察部党风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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