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下达2004年取消农业特产税降低农业税税率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资金的通知

  • 【法规文号】财预〔2004〕第 386 号
  • 【法规类别】预算管理
  • 【法规来源】财政部
  • 【发布日期】2004年7月23日
  •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04年7月23日
关联知识

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48号)要求,本法规全文失效。

  经国务院批准,2004年取消除烟叶外的农业特产税;吉林、黑龙江两省全面取消农业税(含牧业税、农业税附加,下同),河北等11个粮食主产区农业税税率总体降低3个百分点(农业税附加同比例降低,下同),其余非粮食主产区农业税税率总体降低1个百分点。由此减少的地方财政收入,沿海发达地区原则上自行消化,粮食主产区和中西部地区由中央财政适当给予转移支付补助。地方财政减收额原则上以2002年为基期,按农业特产税和农业税实收数(含附加,下同)计算确定。其中,2003年新试点的11个地区,农业特产税减收额在2002年实收数基础上,按照农村税费改革“合并征收环节、降低税率”政策予以调整;农业税减收额按2003年实收数计算确定。中央财政补助系数分别为中西部粮食主产区100%、非粮食主产区80%,东部粮食主产区(含福建)50%。
 
  按核定的减收额和中央财政补助系数,现下达你省(区、市)2004年取消农业特产税、降低农业税税率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资金__亿元。
 
  除中央财政转移支付外,省级财政和有条件的市(地、州、盟)、县(市、区、旗)也要安排一定资金,支持深化农村税费改革工作。省、市(地、州、盟)财政增加的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连同中央转移支付资金要按照规范的方法,重点分配到粮食主产区和财政困难地区,确保中央和省规定的各项农村税费改革政策不折不扣地落实到基层和农户。请将你省对下转移支付方案和分配结果于2004年9月底以前报财政部和国务院农村税费改革工作小组备案。
 
  取消农业特产税、降低农业税税率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资金下达地方后,要专项用于弥补因取消农业特产税、降低农业税税率造成的财政收支缺口,任何地方和部门都不得截留挪用或以任何形式改变用途。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建立举报制度,自觉接受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和审计部门的监督和审查。财政部驻各地监察专员办事处要加强对农村税费改革财政转移支付资金分配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向财政部报告检查情况。凡发现违反中央农村税费改革政策规定,截留挪用转移支付资金等违规违纪行为,一经查实,中央财政将相应扣减该地区下一年度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并建议有关部门追究其主要领导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附件:取消农业特产税、降低农业税税率转移支付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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