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国家批准的政策性价格补贴支出预算管理问题的规定

  • 【法规文号】财预字〔1986〕第 9 号
  • 【法规类别】预算管理
  • 【法规来源】财政部
  • 【发布日期】1986年1月17日
  •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1986年1月17日
关联知识

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48号)要求,本法规全文失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计划单列市财政局,商业部、轻工部、农牧渔业部、国家物资局、教育委员会、中央总金库,加发南京市财政局:
 
  根据1985年12月全国财政工作会议精神和1986年财政收支计划口径,原来在企业收入类中,经国家批准退库的各项政策性价格补贴改列支出,不再在收入中退库反映。现将有关预算管理问题规定如下:
 
  一、经国家批准的、原作预算收入退库处理的价格补贴支出项目,包括棉花加价款、粮油和棉花价差补贴、市镇居民的肉食价格补贴、平抑市价肉食价差补贴、平抑蔬菜市价价差补贴、民用煤销售价差补贴、农业生产资料价差补贴、猪皮制革和制皂用油价差补贴、工矿产品价格补贴等国家批准的政策性价格补贴,从1986年起一律纳入支出预算管理(粮油加价款1985年已改列支出),即列入1985年国家预算支出科目第19类“价格补贴支出类”,不得再从预算收入退库。各级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支出预算管理的规定,及时向财政部门编报预算、决算和预算执行情况报表,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价格补贴支出的预算拨款监督。
 
  二、从1986年1月1日起,凡属于上述“价格补贴支出类”的各项政策性补贴,各级财税部门一律不得签发“收入退还书”退库。
 
  三、原作预算收入退库处理、现改作价格补贴支出拨款处理的政策性价格补贴,按照现行财政管理体制应由中央财政负担的部分,年终根据财政决算支出数或有关规定,单独结算,由中央财政返还地方财政。在执行过程中,上解地区改列支出的用款,应由中央财政负担部分,由我部根据执行进度予以拨付。
 
  四、我部或我部与有关主管部门联合颁发的属于“价格补贴支出类”各项政策性价格补贴,原作预算收入退库处理的单项财务制度规定,一律相应改为纳入财政支出预算管理,不再一一行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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