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48号)要求,本法规全文失效。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中央总金库,总后勤部,总装备部,武装警察部队后勤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分金库,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将编制2004年中央和地方财政决算(草案)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抓好增收节支,确保全年预算圆满完成
今年以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全面落实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对财政经济工作提出的各项要求,树立科学发展观,积极支持和配合宏观调控,取得明显成效。国民经济保持平稳较快发展,有效避免了大起大落,经济运行的质量和效益继续提高,经济运行中的突出矛盾得到缓解,经济社会发展的薄弱环节进一步加强。在此基础上,财政预算执行情况良好,财政收入增长较快,重点支出得到有效保障。但是,随着国家宏观调控政策措施的进一步贯彻落实,固定资产投资增幅回落,相关行业税收收入增幅也会有所下降。再加上增值税转型试点、支持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继续落实西部大开发、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鼓励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等税收优惠政策的实施,取消农业特产税和免征农业税、降低农业税税率政策的到位,以及出口退税进度加快等,都将影响全年财政收入的增长。对此,各地区、各部门必须高度重视,及时采取措施,进一步抓好增收节支,确保今年预算任务圆满完成。
(一)依法加强税收征管,大力组织财政收入。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的规定,认真贯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工作的若干意见》(国税发[2004]108号)等文件精神,切实落实有关加强税收征管工作的各项措施,确保税收收入稳定增长。要坚持依法治税,规范和完善税收征管制度,加强对纳税申报的审核,堵塞管理漏洞;强化税务稽查,维护税收秩序,严厉打击走私、偷逃骗税等各项涉税违法犯罪活动;继续清理现行各种税收优惠政策,严肃查处擅自出台税收优惠和变相优惠政策的行为;加强欠税管理,严格控制新欠税款,大力清缴历史陈欠,不得采取任何变通办法擅自减免欠缴税款;加大反避税工作力度,加强反避税与其他征管工作的衔接与协调,不断完善反避税工作机制。与此同时,要贯彻落实《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财综[2004]53号),严格项目审批管理,规范征收行为。加强土地出让金等非税收入的管理,确保政策法规规定的各项非税收入应收尽收。进一步加强对政府非税收入征收工作的监督管理,确保政府非税收入按照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防止隐瞒、截留、挤占、坐支和挪用政府非税收入。
(二)确保重点支出需要,严格控制一般性开支。各地区、各部门要积极配合加强宏观调控,巩固和发展宏观调控成果,优化财政支出结构,注意解决经济运行中的突出矛盾和问题,特别是要确保“三农”支出、就业和社会保障等重点支出需要,高度重视解决困难群众生产生活问题。要按照“两个务必”的要求,勤俭办一切事业,除法律和政策规定需增加的重点支出外,其他一般性开支原则上实行零增长。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进一步控制和压缩会议费、招待费及出国考察培训费等一般性支出,坚决制止铺张浪费,狠刹地方建设中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之风。各级财政监督部门要加强财政监督检查,严肃财经纪律,坚决查处乱花钱、年终突击花钱等行为。今年中央和不少地方财政都会有一定的超收,一定要妥善使用。中央财政超收除用于保证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重点项目的增支需要外,重点用于解决出口退税陈欠、退耕还林粮食挂账等历史遗留问题。地方财政超收也要用于重点支出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并做到收支平衡,严禁出现财政赤字。
(三)继续深化财税改革,充分发挥公共财政职能。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深化农村税费改革,继续推进减免农业税改革试点工作,认真落实对种粮农民的直接补贴;要巩固和完善出口退税机制改革,积极稳妥地进行生产型增值税改为消费型增值税试点;推进完善省以下财政管理体制,建立缓解县乡财政困难的激励约束机制;继续深化“收支两条线”管理、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收付、政府采购等支出管理制度改革,探索建立财政资金使用绩效评价体系,加强财政资金管理的规范性和安全性,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二、求真务实,开拓创新,进一步提高决算编审质量
为了适应深化改革、加强管理的需要,2004年决算报表体系,特别是部门决算(原行政事业单位决算),进行了较大的改进。各级财政部门要进一步深入研究决算工作改进思路,继续严格遵循“真实、准确、全面、及时”的基本原则,确保2004年决算工作圆满完成。
首先,要切实组织好年终收支清理工作。要认真核对年度预算,全面清理本年应收应支款项,核实结清各级财政部门之间、财政部门与各主管部门之间、主管部门与所属基层单位之间的拨借款项和往来账款;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国家金库、征收机关及有关单位认真进行决算数据的对账工作,将决算收支数据核对一致,确保数据真实可靠,为全面准确地编制好决算打好基础。
其次,要认真做好决算编审工作。一是要严谨、细致地做好对报表数据的技术性审查,最大限度地减少技术性失误;二是要按照财政总决算与部门决算相衔接并协调一致的要求,使两套决算在相关数据上保持一致;三是要在保证决算数据准确可靠的前提下,仔细审查年度收支计划的完成情况,找出超收或短收、结余或超支的主要原因,并针对年度预算执行中反映出来的突出问题,对各类财政收支进行严格审查,对于违反规定的,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时纠正,严肃处理。
第三,要逐步提高决算分析水平。要充分利用决算数据这一宝贵资源,结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和财政经济中的热点、难点、重点问题,引入较为先进的分析方法和分析手段,深入分析政府财政收支对资源配置、收入分配和宏观经济调控的影响,向各级领导提供有价值的政策建议。决算报表,重在实用。要使决算真正成为预算编制的基础,使决算分析成为领导决策的参考。
三、其他有关事宜
(一)2004年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结算事项
2004年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结算中,属于正常上解、补助和预算执行中一般上划、下划、追加、追减的事项,仍按现行财政管理体制的有关规定办理;属于国家统一的财政经济政策,需要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单独结算的事项,我部将另行下发具体结算办法。各地区应按照有关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数据资料,并事先核对清楚,以便及时办理结算。2004年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年终结算事项中,凡中央财政可依据金库报表、主管部门报表核实结算数据而不需地方提供有关资料的,年度执行终了中央财政及时将结算数据发文通知各地,不再办理对账。请各地提前与金库和主管部门核对数据。2004年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年终单独结算事项共25项,与2003年22个结算事项比,新增加项目3项,现将其中出口退税基数返还结算和取消农业特产税降低农业税税率中央转移支付结算的情况说明如下:
1.出口退税基数返还的结算
国务院《关于改革现行出口退税机制的决定》(国发[2003]24号)规定,为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促进外贸体制改革,保持外贸和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决定对现行出口退税机制进行改革。从2004年起,以2003年出口退税实退指标为基数,对超基数部分的应退税额,由中央和地方按75:25的比例共同负担。根据上述决定,财政部下发《关于下达出口退税基数返还额的通知》(财预[2004]45号),核定了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基数返还额。中央财政每年通过年终结算予以返还。
2.取消农业特产税降低农业税税率中央转移支付的结算
财政部《关于下达2004年取消农业特产税降低农业税税率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资金的通知》(财预[2004]374号)规定,经国务院批准,2004年取消除烟叶外的农业特产税;吉林、黑龙江两省全面取消农业税(含牧业税、农业税附加),河北等11个粮食主产区农业税税率总体降低3个百分点(农业税附加同比例降低),其余非粮食主产区农业税降低1个百分点。由此减少的地方财政收入,沿海发达地区原则上自行消化,粮食主产区和中西部地区由中央财政适当给予转移支付补助。中央财政补助系数分别为中西部粮食主产区100%、非粮食主产区80%、东部粮食主产区(含福建)50%。中央财政转移支付额按各地减收额和补助系数核定。
(二)决算报送要求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应于2005年2月底以前,将填制的一般预算收支、基金预算收支决算总表及一般预算收入明细表上报我部。4月15日以前,将本地区全套《2004年地方财政总决算报表》,经同级人民政府审定后一式三份(连同电子文件)上报我部。各中央部门(单位)和各地方分别于2005年3月20日前和4月15日前将《2004年度部门决算报表》上报我部。上述报表的具体编报事宜,我部将另行发文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