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48号)要求,本法规全文失效。
各商业银行、国家邮政局(邮政储汇局):
为规范国债发行、促进国债市场发展,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决定组建2003年凭证式国债承销团(以下简称“国债承销团”)。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国债承销团成员资格
1、各类商业银行、国家邮政局邮政储汇局,均有资格申请加入2003年凭证式国债承销团。
2、申请加入国债承销团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近3年来无重大违规经营记录,2001年度经营状况及资产质量良好;
(2)总资产在70亿元以上,营业网点在35个以上;
(3)有负责凭证式国债业务的专职部门和健全的管理制度及风险防范机制;
(4)计算机管理程度较高,县以上城市实现同城计算机网络销售和兑付。
3、以下机构可优先成为国债承销团成员:
(1)2002年凭证式国债优秀承销机构;
(2)记账式国债承销团成员、中国人民银行公开市场业务一级交易商,国债双边报价商,结算代理银行;
(3)2001至2002年凭证式国债承销总量在15亿元以上;
(4)2001年、2002年国债二级市场交易量排名居前。
二、国债承销团成员享有的权利
1、参加2003年凭证式国债承销,享有凭证式国债承销的各项权利;
2、通过正常程序同财政部商议凭证式国债发行条件、发行方式、管理办法等;
3、优先取得中国人民银行公开市场业务一级交易商、国债双边报价商、记账式国债柜台销售商等资格;
4、参加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组织的各类研讨会、座谈会及考察、培训等;
5、凭证式国债承销主协议规定的其他权利。
三、国债承销团成员履行的义务
1、按每期发行总额的一定比例包销2003年凭证式国债(包销比例确定原则见四);
2、严格按照凭证式国债发行办法规定的条件及方式销售凭证式国债,不得超发,不得跨系统分销。
3、努力做好凭证式国债的宣传和促销工作,承销团成员及其分支机构,在各期凭证式国债发行前,均应通过本地区有影响的媒体进行促销宣传;在发行期内,各销售网点及柜台应有明显标识和宣传材料,现场应配备专职咨询人员;
4、努力提高凭证式国债的计算机管理水平,力争在2年内实现全行凭证式国债的计算机联网销售和兑付;
5、接受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的监督和检查,按照要求,向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报送有关材料或数据;
6、2003年凭证式国债承销主协议规定的其他义务。
四、国债承销团成员包销比例确定原则
1、包销比例由各机构先行申报,经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综合平衡并与承销机构协商后最终确定;
2、各机构最小申报比例为0.5%,最大申报比例为40%,申报比例应为0.1%的整数倍;
3、包销比例一经确定,原则上全年不变;特殊情况下可以在报经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后,本着自愿协商的原则在国债承销团成员间进行小幅调整。
由于2003年凭证式国债发行规模及发行利率需由全国人大、国务院批准,因此,各机构可先行上报意向比例数字,待发行条件明确后另行申报。
五、国债承销团成员审查和确认办法
1、凭证式国债承销团成员不超过40家,由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根据有关规定及申报情况进行审查,择优确定,发给资格证书并通过新闻媒介向社会公告。
2、国债承销团成员一经确认后,即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承销团成员如在凭证式国债发行中宣传促销不力、服务质量不高,存在惜售、不公平销售、利用国债揽储;在国债相关业务中有重大违规行为、经营状况不良等,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视情况给予警告、通报批评直至取消其承销团成员资格,并通过新闻媒介向社会公布。
六、国债承销团成员申报办法
申请成为国债承销团的机构应于2003年1月20日前报送以下书面申请材料(逾期不予受理):
1、2003年凭证式国债承销团成员申请表(见附件);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复印件;
3、2001年度财务决算审计报告书;
4、凭证式国债销售宣传方案、管理制度及风险防范机制的说明;
5、如有对2003年凭证式国债发行管理的意见和建议等,请一并附上。
2002年凭证式国债承销团成员如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没有改变,可以免报上述第2项。有关材料分别报送财政部国库支付局、中国人民银行国库局各一份。
收件人:财政部国库支付局国债发行与兑付管理处
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南三巷3号
邮政编码:100820
咨询电话:(010)68552040 68552038
传真:(010)68552371 68552034
收件人:中国人民银行国库局国债管理处
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成方街32号
邮政编码:100800
咨询电话:(010)66194412 66194420
传真:(010)66016442
二OO三年一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