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影视互济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 【法规文号】财公字〔2000〕第 23 号
  • 【法规类别】教科文
  • 【法规来源】财政部
  • 【发布日期】2000年3月24日
  •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00年1月1日
关联知识

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48号)要求,本法规全文失效。

中央影视互济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电视收入支持国产影片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影视互济专项资金)的管理,根据原广播电影电视部、财政部《关于设立支持电影精品“九五五O”工程专项资金有关规定的通知》(广发计[1996]125号)和国家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影视互济专项资金,是为了贯彻中央关于实施电影精品战略,以优秀的作品鼓舞人,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进一步提高影片质量而建立的财政性专项资金。
 
  第三条 影视互济专项资金作为预算外资金,实行收入上缴中央财政专户的“收支两条 线”管理。
 
第二章 资金来源和缴拨程序
 
  第四条 影视互济专项资金按中央电视台每年广告纯收入(缴纳营业税后的收入)
 
  的3%计算提取(每年不少于3000万元),并上缴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以下简称广电总局)。
 
  第五条 广电总局应按照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有关要求,将影视互济专项资金收支纳入广电总局的部门预算,报经财政部审批后执行。
 
  第六条 中央电视台根据每季度应缴影视互济专项资金数额,于每季终了后5日内上缴广电总局预算外资金收入汇缴专用存款账户。广电总局收到款项后5日内,及时上缴中央财政专户管理。第四季度的款项,应于本年12月底之前预缴入中央财政专户。
 
  第七条 广电总局根据财政部批准的部门预算中影视互济专项资金支出项目及数额,按季填写《预算外资金用款申请书》,向财政部申请使用影视互济专项资金,并负责将中央财政专户核拨的影视互济专项资金转拨电影局,按规定使用。
 
  财政部应审核广电总局上报的《预算外资金用款申请书》,并根据资金上缴中央财政专户情况核拨资金。
 
  第八条 广电总局应按照财政部的要求,及时编制影视互济专项资金年度决算,并纳入广电总局部门决算,报财政部审批。
 
第三章 使用原则、范围和要求
 
  第九条 影视互济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原则,并采取无偿使用方式。
 
  第十条 影视互济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一、对获电影华表奖、童牛奖的影片奖励;二、对获夏衍电影文学奖的电影剧本奖励;三、对重大革命历史题材和重点题材影片剧本的创作及影片的摄制资助;四、对拍摄儿童片、农村题材影片、农村实用科教影片、纪录片、美术片等影片资助;五、对电影制片单位技术更新改造的资助;六、经财政部批准的其他支出。
 
  第十一条 申请使用影视互济专项资金的单位必须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国有电影企业,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体系。
 
  第十二条 接受影视互济专项资金资助的单位,应建立健全内部使用和监督约束机制,做到手续完备、账目清楚,内容真实、核算准确。
 
  第十三条 负责管理和使用影视互济专项资金的单位和工作人员,必须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严格遵守国家政策法规和财经纪律,严禁以权谋私。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广电总局负责影视互济专项资金的管理,并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十五条 如发现使用单位挪用影视互济专项资金,广电总局有权收回被挪用的资金,同时停办以后该单位的资金资助事宜。
 
  第十六条 广电总局和影视互济专项资金具体使用单位应当接受同级或上级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的监督和检查。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广电总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0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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