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森工企业贯彻执行新的财务会计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 【法规文号】财农字〔1993〕第 144 号
  • 【法规类别】农业综合开发
  • 【法规来源】财政部
  • 【发布日期】1993年6月14日
  •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1993年6月14日
关联知识

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48号)要求,本法规全文失效。

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财政局:
 
  为了贯彻落实《企业财务通则》和《企业会计准则》,现就森工企业执行新的行业财务会计制度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森工企业除执行《农业企业财务制度》和《农业企业会计制度》外,根据业务需要,还可参照《工业企业财务制度》和《工业企业会计制度》增设有关科目和报表。
 
  二、森工企业执行新的行业财务制度有关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关于育林费的处理
 
  育林费是指林价(育林基金)。
 
  采运企业,按国家规定的提取比例计算提取的育林费,计入木材生产成本。供销企业,按国家规定的提取比例计算提取的育林费,计入木材进货成本。
 
  企业自收自用的育林费,视同国家专项拨款处理;主管部门集中收取的部分,在年度决算中单独反映;企业收到主管部门拨入的育林费作为增加国家专项拨款处理。
 
  支用育林费,属于按照规定准予核销的部分,报经批准后冲销专项拨款,其余部分作为国家投资,在资本公积金中单独反映。
 
  (二)关于维简费的处理
 
  原国有林区伐区道路延伸费和集体林区更新改造基金统一改称维简费。
 
  国有林区森工企业的维简费,平均每立方米木材控制在10元以内,由森工企业主管部门根据企业的具体情况分别核定,企业在不超过核定计划的前提下,年内可以预提,年终按实际支出数列入木材生产成本,超计划的支出,不准在木材成本中列支。
 
  集体林区森工企业按国家规定的提取比例计算提取的维简费,计入木材进货成本。企业自收自用的部分,视同国家专项拨款处理;主管部门集中收取的部分,在年度决算中单独反映;企业收到主管部门拨入的维简费作为增加国家专项拨款处理。支用维简费,属于按规定准予核销的部分,报经批准后冲销专项拨款,其余部分作为国家投资,在资本公积金中单独反映。
 
  (三)关于基层公、检、法等机构经费列支渠道的处理
 
  设在森工企业的公、检、法等机构经费,经同级财政部门审定后可列入企业营业外支出。
 
  三、森工企业执行新的行业会计制度有关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增设两个一级会计科目。即增设“人工林资产”科目、“营林费用”科目。
 
  (二)在“专项应付款”科目下增设两个二级会计科目。即增设“专项应付款--育林费”科目、“专项应付款--维简费”科目。
 
  (三)增设会计科目的使用说明
 
  1.“人工林资产”科目
 
  本科目核算人工林的累计制造成本。
 
  企业发生人工林支出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人工林工程项目完成验收合格后,将用于形成人工林的育林费作为国家投资,在资本公积金中单独反映,借记“专项应付款--育林费”科目,贷记“资本公积”科目。
 
  2.“营林费用”科目
 
  本科目核算按照规定准予核销的营林费用支出。包括天然幼壮林抚育支出、低产林改造支出、护林防火费用、病虫害防治费用、营林调查设计和二类森林资源调查补助费、营林分摊的管理费等。
 
  企业发生营林费用支出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年末编制决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核销,借记“专项应付款--育林费”科目,贷记本科目。
 
  3.“专项应付款——育林费”科目
 
  本科目核算企业提取、代征或收到的由上级拨入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育林费。
 
  采运企业提取育林费时,借记“生产成本”科目,贷记本科目。企业上交主管部门育林费时,借记本科目,借记“银行存款”科目。企业收到上级拨入的育林费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企业用于工程项目支出,借记“固定资产”、“在建工程”、“人工林资产”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在建工程竣工交付使用时,贷记“固定资产”等科目,贷记“在建工程”科目,同时,将用于形成固定资产的育林费作为国家投资,在资本公积金中单独反映,借记本科目,贷记“资本公积”科目;人工林工程项目完成验收合格后,将用于形成人工林的育林费转作国家投资,在资本公积金中单独反映,借记本科目,贷记“资本公积”科目。企业用于非工程项目的支出,借记“营林费用”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年末编制决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核销时,借记本科目,贷记“营林费用”科目。
 
  供销企业提取和代征育林费时,计入木材进货成本,随木材销售结转销售成本。企业上交育林费、收到上级拨入育林费以及支出育林费的会计核算处理方法,参照上述采运企业执行。
 
  4.“专项应付款--维简费”科目
 
  本科目核算集体林区森工企业提取或收到的由上级拨入的具有专项用途的维简费。
 
  企业提取维简费时,计入木材进货成本,随木材销售结转销售成本。
 
  企业上交主管部门维简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企业用于工程项目支出,贷记“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在建工程竣工交付使用时,借记“固定资产”等科目,贷记“在建工程”科目,同时,将用于工程项目的支出作为国家投资,在资本公积金中单独反映,借记本科目,贷记“资本公积”科目。
 
  企业用于非工程项目支出,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0 支持 词条对我有帮助

免责声明:本站法规文件转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文本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

参考资料:
 
解释原文:
注:如果不填则默认为对全文进行解释
参考资料:
对应网址:
 
开放分类: 我来补充
 
相关法规:
无相关词条
 
相关问题: 我要提问
无相关法规
 
评论: 参与评论
发表评论

点击刷新


热门法规分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