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2004年度中央管理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财政补助资金清算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 【法规文号】财社〔2004〕第 93 号
  • 【法规类别】社会保障
  • 【法规来源】财政部
  • 【发布日期】2004年10月19日
  •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04年10月19日
关联知识

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48号)要求,本法规全文失效。

  为做好2004年度中央管理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经济补偿金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清算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总公司(含行业主管部门,下同)要在按规定继续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同时,按照《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关于中央管理企业下岗职工出中心再就业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04]23号)、《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关于驻吉林、黑龙江两省中央管理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向失业保险并轨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04]52号)的要求,积极稳妥地推进下岗职工出中心再就业工作,2005年底前要基本完成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向失业保险并轨工作。
 
  二、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负责对辖区内中央管理企业2004年度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经济补偿金财政补助资金清算情况进行初审。未经专员办审核盖章的企业清算材料,中央财政不予受理。
 
  三、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财政补助资金清算的基本原则:
 
  (一)享受中央财政补助的企业范围。中央管理企业参股、控股企业,以及2002、2003、2004年3年连续盈利的中央管理企业(2004年企业财务状况以企业提供的财务快报为准),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由企业负担,中央财政不拨付补助资金。2002、2003、2004年3年中发生1年以上(含1年)亏损的企业,可以向中央财政申请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补助。
 
  (二)享受中央财政补助的下岗职工资格。申请享受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的下岗职工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前参加工作的国有企业正式职工(不含从农村招收的临时合同工),或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后参加工作且合同期未满的国有企业正式职工(不含从农村招收的临时合同工),因企业生产经营等原因而下岗,尚未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没有在社会上找到其他工作的人员。
 
  2.下岗职工已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并与再就业服务中心签订了托管协议。
 
  3.下岗职工在再就业服务中心的时间未超过3年或协议期已满但因企业生产经营困难暂时无法出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下岗职工。
 
  协议期已满下岗职工,原则上应按规定出再就业服务中心,并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不再享受中央财政补助。对协议期已满暂时无法解除劳动关系的下岗职工,属于生产经营基本正常、2004年当年亏损、支付不起经济补偿金的企业,企业和总公司要切实负责筹措资金保障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企业和总公司确有困难的,中央财政补助标准原则上不超过1999年7月1日前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的1/3,以及1999年7月1日提高标准的部分。属于生产经营不正常、连续亏损两年以上的企业,其协议期已满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保障所需资金,中央财政可在负担1999年7月1日前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的1/3,以及1999年7月1日提高标准部分的基础上,酌情补助企业自筹不足和社会筹集不足的部分。以上补助只限于2004年当年的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
 
  (三)中央财政对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补助标准:
 
  1.对2002、2003、2004年3年中有1年亏损的企业,中央财政原则上只负担1999年7月1日前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的1/3,以及1999年7月1日提高标准的部分。
 
  2.对2002、2003、2004年连续亏损2年以上(含2年)的企业,中央财政在负担1999年7月1日前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的1/3,以及1999年7月1日提高标准部分的基础上,酌情补助企业自筹不足部分。但总公司(全行业)效益较好的,中央财政对困难企业自筹不足部分不予补助,由总公司负担。
 
  3.中央财政对社会筹集不足部分的补助。对于地方不能足额拨付社会筹集部分的中央管理企业,按照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关于切实做好中央直属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发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00]87号)的有关规定,由当地劳动保障部门于当年年底前出具《2004年度中央管理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社会筹集资金证明表》(见附件一)。经当地专员办审核后由总公司汇总报送财政部核拨补助资金,并相应核减中央财政补助给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专项转移支付资金。
 
  地方劳动保障部门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具社会筹集不足证明的,经当地专员办核实后,中央财政酌情补助应由社会筹集的部分,并相应核减补助给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专项转移支付资金。
 
  四、2004年度中央管理企业(含驻吉、黑两省中央管理企业)经济补偿金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的清算工作同时进行。各中央管理企业要按照财社[2004]23号和财社[2004]52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单独反映企业实际解除劳动关系人员的数量、实际支付经济补偿金数量、经济补偿金中央财政补助资金使用等情况(见附件三),并报当地专员办审核后报总公司汇总(见附件四)。
 
  各地专员办要对企业在银行开设的经济补偿金专户当年实际支付给解除劳动关系人员本人的经济补偿金数额、财政补助和企业负担的经济补偿金数额等进行认真审核。
 
  五、中央管理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及经济补偿金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清算的基本程序和基本要求:
 
  (一)中央管理企业要在2005年1月14日前向当地专员办提交企业2002、2003年度财务报表及2004年度财务快报,并将以下资料报送当地专员办审核:
 
  1.2004年度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费发放明细表;
 
  2.2004年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专账;
 
  3.下岗职工进中心签定的协议书;
 
  4.2004年当地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费标准,如当年进行过调整的,须附相关文件;
 
  5.《2004年度中央管理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财政补助资金清算表》(见附件二)及其他相关资料。
 
  6.《2004年度中央管理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支付经济补偿金清算表》(见附件三)及其他相关资料。
 
  (二)当地专员办需在附件二、附件三上签署审核意见并盖章,如有不同意见或发现问题必须及时反馈各企业限期修改后签署审核意见并盖章,企业有异议拒绝修改的,专员办应在签署的审核意见中对有关情况做出详细说明。专员办要在2005年2月底前完成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经济补偿金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的清算审核工作。
 
  (三)中央管理企业将经当地专员办审核后的报表等材料上报总公司后,总公司要进行认真的审核汇总,确定报表与软盘数据一致后,将清算报告、装订成册后的相关附件和汇总软盘等一并于2005年3月10日前报财政部社会保障司。
 
  总公司的清算报告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
 
  1.总公司基本情况,包括所属企业职工人数、停产半停产情况、财务状况等:
 
  2.所属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情况:
 
  (1)再就业服务中心基本情况,包括下岗职工人数、当年资金筹集数额、财政预拨资金数额、资金实际发放数额等;
 
  (2)总公司支付所属困难企业自筹资金不足部分的情况;
 
  (3)总公司支付所属困难企业社会筹集资金不足部分的情况。
 
  3.所属企业下岗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支付经济补偿金等情况。
 
  六、总公司要按财社[2004]23号和财社[2004]52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督促所属企业认真做好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的关闭善后工作。破产、改制企业要在破产、改制工作结束前做好关闭再就业服务中心工作。关闭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企业要对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以来的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并上报总公司,做到人员去向、劳动关系、资金使用、账目资料等情况清楚。总公司要对所属关闭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企业的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审计,负责将再就业服务中心结余资金收回,用于抵顶所属其他符合条件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或解除劳动关系支付经济补偿金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所属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全部关闭的,总公司必须将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经济补偿金结余资金缴回中央财政。总公司要将审计情况汇总上报财政部社会保障司。
 
  七、凡虚报冒领或挤占挪用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的,中央财政除收回已拨付的资金外,将停拨下年度的补助资金,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并予以通报,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附件:一、2004年度中央管理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社会筹集资金证明表
 
  二、2004年度中央管理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财政补助资金清算表
 
  三、2004年度中央管理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支付经济补偿金清算表
 
  四、2004年度中央管理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支付经济补偿金汇总表
 
  附件一:
 
  2004年度中央管理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社会筹集资金证明表
 
  (企业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填写并盖章)
 
  填写单位(盖章):________  填表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
 
  ┌───────┬───────────────────┬────────┬────────┬────────┐
 
  │项目     │所在地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标准(含代缴 │社会应筹集数额( │实际到位数额(万 │社会筹集不足数额│
 
  │企业     │社会保险费)              │万元)      │元)       │(万元)     │
 
  │       │(元/人/月)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附件二:
 
  2004年度中央管理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财政补助资金清算表
 
  企业名称(盖章):
 
  企业编码:_________  填表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
 
  ┌─────────────────────────────────────────┬─────┬────┐
 
  │项目                                       │行次   │    │
 
  ├────────────────────┬────────────────────┼─────┼────┤
 
  │利润总额(补贴后)            │2002年度(万元)             │(1)    │    │
 
  │                    ├────────────────────┼─────┼────┤
 
  │                    │2003年度(万元)             │(2)    │    │
 
  │                    ├────────────────────┼─────┼────┤
 
  │                    │2004年度(万元)             │(3)    │    │
 
  ├────────────────────┴────────────────────┼─────┼────┤
 
  │本年度进中心并已签协议的下岗职工应领取基本生活保障费累计人次           │(4)    │    │
 
  │                                         ├─────┼────┤
 
  │其中:协议期未满的下岗职工领取基本生活保障费人次                 │(5)    │    │
 
  │                                         ├─────┼────┤
 
  │协议到期暂时未出中心的下岗职工领取基本生活保障费人次               │(6)    │    │
 
  ├─────────────────────────────────────────┼─────┼────┤
 
  │2004年末下岗职工人数(人)                             │(7)    │    │
 
  ├─────────────────────────────────────────┼─────┼────┤
 
  │所在地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标准(含代缴社会保险费)(元/人/月)            │(8)    │    │
 
  ├─────────────────────────────────────────┼─────┼────┤
 
  │本年企业自筹资金(万元)                              │(9)    │    │
 
  ├─────────────────────────────────────────┼─────┼────┤
 
  │本年社会筹集资金(万元)                              │(10)   │    │
 
  ├─────────────────────────────────────────┴─────┴────┤
 
  │财政部驻当地专员办审核意见:(签章)                                   │
 
  └────────────────────────────────────────────────────┘
 
  说明:
 
  各总公司所属企业向财政部驻当地专员办报送此表时,必须同时报送:(1)企业2002、2003年财务报表及2004年度财务快报;(2)2004年度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费发放明细表;(3)2004年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专账;(4)下岗职工进中心签定的协议书;(5)当年调整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费标准的,须附相关文件;(6)涉及清算工作的其他原始资料。
 
  附件三:
 
  2004年度中央管理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支付经济补偿金清算表
 
  企业名称(盖章):
 
  企业编码:_________  填表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
 
  ┌─────────────────────────────────────┬─────┬────────┐
 
  │项目                                   │行次   │        │
 
  ├─────────────────────────────────────┼─────┼────────┤
 
  │核准办理并轨人数(人)                           │(1)    │        │
 
  ├─────────────────────────────────────┼─────┼────────┤
 
  │实际支付经济补偿金人数(人)                        │(2)    │        │
 
  ├─────────────────────────────────────┼─────┼────────┤
 
  │中央财政预拨经济补偿金补助数额(万元)                   │(3)    │        │
 
  ├─────────────────────────────────────┼─────┼────────┤
 
  │企业实际支付经济补偿金数额(万元)                     │(4)    │        │
 
  │                                     ├─────┼────────┤
 
  │其中:企业自筹经济补偿金数额(万元)                    │(5)    │        │
 
  │                                     ├─────┼────────┤
 
  │中央财政经济补偿金补助数额(万元)                     │(6)    │        │
 
  ├─────────────────────────────────────┴─────┴────────┤
 
  │财政部驻当地专员办审核意见:(签章)                                   │
 
  └────────────────────────────────────────────────────┘
 
  说明:
 
  中央管理企业向财政部驻当地专员办报送此表时,必须同时报送2004年中央管理企业实际发放经济补偿金原始凭证。
 
  附件四:
 
  2004年度中央管理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支付经济补偿金汇总表
 
  (此表总公司填写)
 
  总公司名称(盖章):_________ 填表时间:_____________ 年____月____日
 
  ┌─┬─┬─┬─────────┬─────────┬──────────┬─────────────────────┐
 
  │序│企│所│         │         │          │                     │
 
  │号│业│在│    ┌────┤    ┌────┤    ┌─────┤    ┌────┬───────────┤
 
  │ │名│地│    │    │    │    │    │     │    │    │           │
 
  │ │称│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核准办理│其中:驻│实际支付│其中:驻│中央财政│其中:预拨│企业实际│企业自筹│中央财政│其中:驻吉、│
 
  │ │ │ │并轨人数│吉、黑企│经济补偿│吉、黑企│预拨经济│驻吉、黑企│支付经济│经济补偿│经济补偿│黑企业中央财│
 
  │ │ │ │(人)  │业核准并│金人数( │业支付经│补偿金数│业经济补偿│补偿金数│金数额( │金补助数│政经济补偿金│
 
  │ │ │ │    │轨人数( │人)   │济补偿金│额(万元)│金数额(万 │额(万元)│万元)  │额(万元)│补助数额(万 │
 
  │ │ │ │    │人)   │    │人数(人)│    │元)    │    │    │    │元)     │
 
  ├─┴─┼─┼────┼────┼────┼────┼────┼─────┼────┼────┼────┼──────┤
 
  │合计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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