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建立企业产权市场监管体系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 【法规文号】国资产发〔1996〕第 25 号
  • 【法规类别】企业
  • 【法规来源】财政部
  • 【发布日期】1996年8月7日
  •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1996年8月7日
关联知识

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48号)要求,本法规全文失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办公室);
 
  根据党的十四届五中全会精神,“九五”以至今后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我国国有资产管理要立足于经济体制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通过盘活存量资产,调整经济结构,从整体上搞活国有经济。因此,加快培育和发展企业产权市场,建立企业产权市场监管体系,是今后一个时期国有资产管理的一项重要基础工作。为配合中央关于国有经济结构调整战略的实施,进一步培育和发展全国企业产权市场并加强监督管理,我局制定了《关于建立企业产权市场监管体系的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贯彻执行,并将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建议及时告知我们。
 
  关于建立企业产权市场监管体系的指导意见
 
  为了争取用三到五年时间,初步建立起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全国统一规范的企业产权市场监管体系,促进存量国有资产的合理流动与优化配置,从整体上提高国有资产运营效益,规范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根据《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与近期工作纲要》的精神,现就如何建立企业产权市场监管体系的问题提出如下指导意见,请各地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参照执行。
 
  一、建立企业产权市场监管体系的基本原则
 
  开展企业产权市场的培育、发展和监管工作,要始终注意坚持以下原则:
 
  1.坚持服务于存量资产合理流动与优化配置的原则,通过为企业自主兼并收购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促进国有资产向高效益领域转移和国民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
 
  2.坚持既要大胆探索、又要力求规范的原则,通过建立一整套有效的市场监管体系,切实制止产权变动过程中的国有资产流失现象。
 
  3.坚持以点带面、稳步推进的原则,为本级政府当好参谋和助手,依靠政府各职能部门、企业和社会中介机构的共同努力,逐步建立健全完善的企业产权市场体系。
 
  二、积极培育和发展企业产权市场体系
 
  (一)企业产权市场的培育和发展从本地实际情况出发,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需要进行。省内企业产权市场体系的建立,由省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统筹规划,逐步完善。
 
  (二)企业产权市场的培育和发展要以企业产权市场信息网为基础。各地的信息联网工作由各省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规划后,统一由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组织实施。
 
  (三)要探索多种有效形式,实现有形市场与无形市场的有机结合。
 
  (四)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积极当好本级政府的参谋和助手,探索通过以下途径,充分发挥企业产权市场在盘活存量国有资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中的作用。
 
  1.为企业及时、迅速、高效地提供产权转让信息,以降低企业兼并收购成本。
 
  2.为出售小型国有企业形成产权转让竞价机制,促进国有企业抓大放小战略的实施。
 
  3.为政府监管企业产权转让行为提供信息服务,防止产权转让过程中国有资产流失。
 
  三、加强对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中介机构的管理
 
  (一)从事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中介服务的机构包括以下两种类型:
 
  1.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机构,即经批准具有从事国有产权转让中介服务资格的产权交易所、产权交易市场、产权交易中心等一类中介机构。
 
  2.为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提供一般中介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证券公司等社会中介机构。
 
  (二)对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中介服务机构要实行分类管理。
 
  1.要在清理整顿现有产权交易所、产权交易市场、产权交易中心等一类中介机构的基础上,认真做好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机构的资格审核与监管工作。对于经批准设立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机构,可以设立监事会,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及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派代表共同组成,对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机构行使日常监管职能。
 
  2.对从事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一般中介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证券公司等社会中介机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积极与政府其他有关部门配合,对其产权转让中介服务行为进行监督。
 
  (三)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1.为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提供相关的咨询、策划、组织、协调等服务。
 
  2.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产权转让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3.审查转让双方的主体资格,做好产权转让过程中的组织工作,维护转让双方的合法权益;
 
  4.向有关部门提供有效的产权转让文书,保证产权转让的规范性、合法性;
 
  5.定期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报告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情况,并接受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四)要建立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机构内部管理制度,形成其内部的自我约束机制。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机构可以通过实行会员制、网员制等多种形式,充分发挥其他社会中介机构在企业产权市场中的作用。
 
  (五)要加强行业自律性组织建设,促进行业自律性管理。通过组织的各项活动,使产权转让中介机构沟通信息、交流经验,提高从业人员的业务素质。
 
  四、建立企业产权市场监管体系
 
  (一)企业产权市场是一个多层次的市场体系,各地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根据不同类型企业产权转让方式的特点,采取不同的监管方式,对企业产权市场实施一体化的监督管理。
 
  (二)加强市场法规建设。各地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积极主动地推动地方政府立法,完善地方法规体系。已经出台法规的地方,要在继续完善现有法规的同时,抓紧法规的落实工作,做到有法必依,违法必纠。没有出台法规的地方,可参照已经出台法规的省市的立法程序和立法规格,主动与政府有关部门联合,争取政府的支持,尽快出台关于本地区产权转让的有关法规。
 
  (三)各地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认真履行对企业产权市场的以下监管职责。
 
  1.加强对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机构的政策指导和业务监督;
 
  2.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实施企业产权市场的法规政策;
 
  3.会同有关部门办理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过程中的审核手续;
 
  4.做好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过程中的产权变动登记管理工作;
 
  5.编制企业国有产权市场发展分析报告;
 
  6.政府下达的其他监管工作。
 
  (四)在对企业产权市场监管过程中,各地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注意充分运用国有资产评估立项与确认、产权登记、产权界定等国有资产基础管理手段。
 
  (五)要建立产权市场的报告制度。各地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确定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产权市场的监管工作,每季度定期汇报情况,并于每年一月三十日之前向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提交上年度本地区产权市场发展报告。
 
  (六)加强与其他部门的合作,实现对企业产权市场的国有资产产权监管与社会监管相结合。一方面,各级政府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根据国务院“三定”方案赋予的职能切实履行“培育和发展国有资产产权交易市场并进行监督管理”的职责;另一方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在行使专职监管的同时,应主动联合政府其他经济综合管理部门,争取各方的支持,共同做好企业产权市场的监管工作。
 
  五、抓好试点工作
 
  (一)企业产权市场的培育和发展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呆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各地不能一哄而起。当前,各省应根据自己的情况,选择省内试点,总结经验,逐步推进。
 
  (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目前已初步确定了试点单位。所选的试点省要认真按照部署,根据本省实际情况,确立试点方案,认真组织实施。各省要将试点工作的进展情况及时报告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
 
  六、做好人员的培训工作
 
  (一)要通过多种形式宣传培育和发展企业产权市场的重要性,提高全社会对企业产权市场的认识,使全社会都关心并积极参与培育和发展企业产权市场的工作。
 
  (二)要组织多种形式的培训班,对企业产权市场的有关政府管理部门人员、产权转让中介服务从业人员和企业经营者进行有关法规、业务知识培训,加强职业道德教育,逐步建立一支与社会主义企业产权市场发展相适应的人才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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