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劳动部关于技工学校经费管理和开支标准的暂行规定

  • 【法规文号】财企字〔1978〕第 636 号
  • 【法规类别】企业
  • 【法规来源】财政部
  • 【发布日期】1978年12月16日
  •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1978年12月16日
关联知识

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48号)要求,本法规全文失效。

  一、各部门、各单位举办技工学校,要按照隶属关系,分别报省、市、自治区革命委员会和国家劳动总局批准,末经批准的不能办。学生的招收和分配,要纳入国家计划。
 
  二、技工学校的经费,要按照规定的开支标准,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编制预算,报经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审查批准后,在规定的经费来源中开支。
 
  三、技工学校的经费来源:
 
  1.各级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门举办的技工学校  (包括主管部门委托代办的
 
  技工学校),在有关事业费中开支;
 
  2.专业公司举办的技工学校,在公司经费中开支;
 
  3.大型企业举办的技工学校,在“营业外支出--技工学校经费”项目中开支。
 
  今后,没有条件和没有必要单独举办技工学校的中小型企业,所需技术工人,原则上应由上级部门举办技工学校,统一培训。有的中小型企业,经过批准,也可以委托大型企业的技工学校代培,所需经费,按学生人数多少,由委托企业负担,在“营业外支出——技工学校经费”项目中开支。现有中小型企业已经举办技工学校,要进行整顿,整顿期间的经费,也在“营业外支出-技工学校经费”项目中开支。主管部门、劳动部门、专业公司举办技工学校的经费,不能向企业摊派。
 
  各级主管部门和各单位举办技工学校所需的房屋、设备、应尽先在现有房屋、设备中调剂解决,一般不要新建或购置。必须新建、改建、扩建的,所需奖金(包括土建工程投资和教学仪器、设备、家具、用具购置等),要按照规定程序列入基本建设计划,由基本建设投资解决,不能在经常经费中开支。
 
  四、技工学校的经费开支标准:
 
  1.工资:根据上级批准的编制人数和工资总额,编列预算。校办实习工厂管理人员的工资,按学生人数的百分之五编列预算,其余部分在实习工厂的生产成本中开支。教职员工人数与学生人数的比例,在没有新的规定以前,暂按原劳动部的规定执行。
 
  2.补助工资:兼课教师的酬金,按每课时一元至一元五角计算。发给酬金的条件,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个人冬季取暖费,按当地规定发给。
 
  3.福利费:职工的福利费,医药费,病假、产假工资,退职、退休金,丧葬抚恤费等,均按国家统一规定的开支标准执行。
 
  4.公务费:办公费(包括文具、纸张、账表购置费,印刷费,书报费, 零星购置费,清洁卫生费,招生费,夜餐费等)、邮电费、器具维修费、水电费,四项合并按学生人数每人每月二元五角计算。
 
  房屋及附属设备修理费:按学生人数每人每月五角至一元计列。如有特殊情况,可详细说明修理项目,按实际需要编列预算。
 
  取暖费、差旅费、调干费、毕业生调迁费,按国家现行规定编列预算。公用房屋租赁费,根据实际情况编制预算。
 
  以上办公费、邮电费、器具维修费、水电费、取暖费、差旅费等六项,都不包括实习工厂因生产实习和产品销售发生的费用。
 
  5.业务费:教学实验费、文体活动费、资料讲义费,三项合并按学生人数每人每月一元计算。学生学习用的参考书和学习用品,由学生自理,个别的经济有困难的,由学校在助学金中酌情补助。
 
  学生医药费:按学生人数每人每月八角计算,用于因公负伤及一般性疾病治疗。学生慢性病和休学疗养的费用,由本人自理。
 
  生产实习费,凡能结合生产进行实习,而有生产收益的学校,在生产成本中开支;不能结合生产进行实习,又没有生产收益的学校,一般按学生人数每人每月三元至六元编列预算,用于购买学生实习所需原材料、燃料等。学生到外厂生产实习期间的伙食补助,按实习人数每人每天三角计算,有生产收益的学校,在生产成本中开支,没有生产收益的学校,列入预算。学生在本校实习工厂参加生产实习,不发伙食补助。
 
  劳保用品费,参照国家现行防护用品的发放标准,根据实习期限和需要编列预算。
 
  6.设备购置费:包括一般器具设备、教学仪器设备和图书购置费,按学生人数每人每年二十元编列预算。
 
  7.助学金:按学生人数每人每月十七元编列预算。其中伙食费十五元普遍发给,其余由学校统一掌握,用于学生教材、讲义费及学生困难补助,不能挪作他用。
 
  五、各级主管部门和单位举办的技工学校,都要根据实际情况,配备必要的财务会计人员,实行独立核算,认真做好经费的收支、领报和预决算的编制工作。厂办技工学校的财务收支 ,必须与企业的财务收支划分清楚 ,不能互相挤占。校办实习工厂也应当单独建账,实行经济核算。
 
  技工学校在年度终了时,应当结清账目,编制决算报表,报送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审核。
 
  六、各省、 市、 自治区财政局、劳动局, 可以按照本规定的原则,在不扩大开支范围、不提高开支标准的前提下,结合具体情况,作一些具体的补充规定,并报财政部和国家劳动总局备案。
 
  七、本规定从一九七九年一月一日起试行。一九六三年四月十五日财政部、劳动部《关于修订技工学校经费预算及开支标准的通知》同时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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