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48号)要求,本法规全文失效。
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西藏不发):
世界银行(下称世行)决定,在1998年7月31日以后由世行发出谈判邀请的所有硬贷款项目,其贷款条件进行如下调整:
一、贷款利率由原来的世行筹资成本加50个b.p.(0.5%)提高到加75个b.p.(0.75%);
二、加收项目启动费,其金额按贷款总额的1%计算。这笔费用在贷款生效时,借款国要立即支付给世行。
三、贷款期限、宽限期和承诺费保持不变,即对我国的贷款期限仍为20年,含5年宽限期。对已承诺但未提取的贷款本金,按0。75%的年度收取承诺费。
与原贷款条件相比,新的贷款条件相当于贷款利率提高了约40个b.p.(0.4%)。
鉴于世行贷款成本增加,请今后在项目选择和设计中,高度重视项目的效益和还款能力。
请将此文转发有关项目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一九九八年十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