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会计电算化中级知识培训的通知

  • 【法规文号】财会字〔1998〕第 18 号
  • 【法规类别】会计及注册会计师管理
  • 【法规来源】财政部
  • 【发布日期】1998年6月4日
  •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1998年6月4日
关联知识

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48号)要求,本法规全文失效。

党中央各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购,各人民团体,解放军总后勤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适应会计电算化工作发展的需要,不断提高会计人员素质和会计工作水平,推动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进一步开展,我部决定在继续开展会计电算化初级知识培训的基础上,组织会计电算化中级知识培训,作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的一个专项内容。现将组织开展中级培训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培训目标。通过开展中级培训,使初步具备会计电算化知识的会计人员充实和更新知识,掌握会计软件及其运行环境的一般维护、软件参数设置、会计数据的综合利用等技术,进一步提高会计电算化工作的水平。
 
  二、关于培训对象。主要面向已实现会计电算化的单位从事“电算维护”、“电算审查”和“数据分析”等会计电算化岗位并经过会计电算化初级知识培训合格的在职会计人员。
 
  三、关于培训大纲与教材。为了指导和规范中级培训工作,我部制定了《会计电算化中级知识培训大纲》(以下简称(培训大纲》),请各地区和各部门按照《培训大纲》要求,安排培训内容。培调教材采取统一组织编写和推荐相结合的方式,“综合基础知识”部分财政部已统一组织编写,现已出版,并作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教材;“会计软件知识”部分,我们将推荐部分商品化会计软件培训教材,供各地区、各部门和培训单位自愿选用。
 
  四、关于培训工作组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负责本地区会计电算化中级培训组织管理工作。中央各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民军队的会计电算化中级培训组织管理工作,按照我部1998年12月29日印发的《关于开展中央单位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会字[1998]69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关于培训单位的审批。中级培训单位的选择应符合《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和(会计电算化知识培训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要求,并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经财政部门统一培训的师资;
 
  2.能够提供学员进行局域网操作环境和Internet的网络演示环境;
 
  3.根据《培训大纲》和会计人员的实际需要开展培调工作,保证培训质量。
 
  六、关于培训考核。中级培训应当按照《培训大纲》的要求进行考核,原则上应当采用上机考试的形式,建立统一的考试题库。对参加中级培训考核通过会计人员的认证,按《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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