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会计核算制度

  • 【法规文号】财综字〔1998〕第 164 号
  • 【法规类别】财政综合
  • 【法规来源】财政部
  • 【发布日期】1998年12月27日
  •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1999年1月1日
关联知识

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2号)要求,本法规全文失效。

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会计核算制度
 
第一章 核算及管理原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规范各级财政部门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会计(以下简称“财政专户会计”)核算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和《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各级财政部门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的核算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 财政专户会计的基本任务是核算和反映预算外资金收支活动,监督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管理和执行情况。具体包括:
 
  一、办理预算外资金日常收缴、拨付及往来款项的会计核算,做到帐目清楚,内容真实,数字准确。
 
  二、反映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执行情况,汇总编报年度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决算、财政专户会计报表等。
 
  三、监督部门和单位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执行情况,合理调度预算外资金。监督部门和单位及时、足额将预算外资金上缴财政专户,按批准的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及时核拨资金。根据有关预算外资金管理法规和制度规定,参与做好预算外资金统筹调剂使用工作,提高预算外资金使用效益。
 
  四、组织和指导本行政区域财政专户管理,负责检查下级财政专户会计工作,以及部门和单位预算外资金会计管理。
 
  第四条 财政专户会计记帐方法、会计期间、会计报表编制期间,以及记帐货币及单位等,均按《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中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财政专户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业务活动为依据,真实记录、反映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收缴、拨付情况和结果。
 
  第六条 财政专户会计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满足国家宏观经济管理和上级财政部门及本级政府对预算外资金管理的需要。
 
  第七条 财政专户会计核算应当及时进行,会计处理方法前后各期应当一致,不得随意变更,如确有必要变更,应将变更情况、原因和对会计报表的影响在年度会计报告中予以说明。
 
  第八条 财政专户会计核算和会计报表应当内容真实,数字准确。对于重要的业务活动,应当单独反映。
 
  第九条 财政专户会计核算采用收付实现制。
 
  第十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强对财政专户资金的管理,并配置专门人员,财政专户资金应严格按规定用途使用。
 
  第十一条 财政专户会计人员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会计电算化管理制度和办法,熟练掌握计算机在会计上的运用,实现会计操作技术的现代化。
 
  第十二条 财政专户会计人员应加强对各项预算外资金的核算管理与会计监督,严格依法办事,对于不合法的会计事项,应及时予以纠正,及时向领导反映。
 
第二章 会计科目及使用说明
 
  第十三条 会计科目是各级财政专户会计机构设置账户、确定核算内容的依据。各级财政专户会计必须按以下要求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
 
  一、各级财政专户会计机构应按本制度规定设置会计科目,没有相应会计事项的可以不设。
 
  二、为便于编制会计凭证、登记账簿、查阅账目和实行会计电算化,本制度统一规定了会计科目编码,不得擅自变更或打乱科目编码。在各类会计科目之后留有空号,供各级财政专户会计根据需要增设会计科目及编号用。
 
  三、会计人员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帐簿时,应填列会计科目名称,或同时填列名称和编码,不得只填编码,不填名称。
 
  第十四条 财政专户会计科目如下:
 
  会计科目表
 
  序号  编码   科目名称
 
  一、资产类
 
  1   101   财政专户存款
 
  2   103   有价证券
 
  3   105   应收款
 
  二、负债类
 
  4   201   应缴代收上级财政专户款
 
  5   203   暂存款
 
  三、净资产类
 
  6   301   专项预算外资金结余
 
  7   302   一般预算外资金结余
 
  8   303   乡统筹资金结余
 
  四、收入类
 
  9   401   专项预算外资金收入
 
  10  402   一般预算外资金收入
 
  11  404   乡统筹资金收入
 
  12  405   其他收入
 
  五、支出类
 
  13  501   行政事业支出
 
  14  502   专项支出
 
  15  503   基本建设支出
 
  16  511   乡统筹资金支出
 
  17  521   政府调剂支出
 
  18  531   其他支出
 
  第十五条 会计科目使用说明。
 
  一、资产类
 
  第101号 财政专户存款
 
  1、本科目核算财政部门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的财政专户中各项预算外资金存款。
 
  2、财政专户收到部门和单位上缴的各项预算外资金收入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相关收入科目。财政专户按财政部门批准的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拨付资金时,借记相关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期末财政专户结存数。
 
  4、本科目应按开户银行设置“财政专户存款日记帐”,由出纳人员根据收付款凭证,按照业务的发生顺序逐笔登记,每日终了应结出余额。
 
  第103号科目 有价证券
 
  1、本科目核算财政专户以前年度用预算外资金结余购买的未变现国债等有价证券。
 
  2、有价证券到期变现时,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财政专户存款”科目,按照实际成本,贷记本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相关收入科目。
 
  3、本科目期末余额,反映期末尚未变现的有价证券的实际成本。
 
  4、本科目按证券种类设置明细科目。
 
  第105号科目 应收款
 
  1.本科目核算财政部门以前年度按有关规定有偿拨付有关部门和单位使用等应收回的预算外资金。
 
  2.收回资金时,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财政专户存款”科目,按应收的金额贷记本科目,按其差额贷记相关收入科目。
 
  3.本科目期末余额,反映期末财政专户有偿拨付的末收回的款项。
 
  4.本科目应按资金项目及部门和单位设置明细科目。
 
  二、负债类
 
  第201号科目 应缴代收上级财政专户款
 
  1.本科目核算财政部门代上级财政部门收取或应上缴上级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
 
  2.财政专户收到收入时,借记“财政专户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资金上缴时,借记本科目,贷记“财政专户存款”科目。
 
  3.本科目余额反映本级财政专户应缴未缴上级财政专户资金数额。
 
  4.本科目应按应缴部门和单位及代收或应缴预算外资金种类设置明细科目。
 
  第203号 暂存款
 
  1.本科目核算财政专户收到的其他不明性质的待结算款项。
 
  2.收到不明性质资金时,借记“财政专户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资金拨出时,借记本科目,贷记“财政专户存款”科目。
 
  3.本科目应按相关部门和单位设置明细科目。
 
  三、净资产类
 
  第301号科目 专项预算外资金结余
 
  1.本科目核算财政专户中专项用于公共工程和社会公共事业的基金、资金、附加等预算外资金结余。
 
  2.下年初建立新帐时,应将“专项预算外资金收入”科目上年年末余额转入本科目贷方,借记“专项预算外资金收入”科目,贷记本科目。将“专项支出”科目上年年末余额转入本科目借方,借记本科目,贷记“专项支出”科目。
 
  3.本科目贷方余额,反映专项预算外资金累计结余数额。
 
  4.本科目应按部门和单位及专项预算外资金种类设置明细科目。
 
  第302号科目 一般预算外资金结余
 
  1.本科目核算财政专户中除专项预算外资金以外的其他各项预算外资金结余,包括一般预算外资金收入、其他收入结余等。
 
  2.下年初建立新帐时,应将“一般预算外资金收入”、“其他收入”科目上年年末余额结转到本科目,即借记“一般预算外资金收入”,“其他收入”科目,贷记本科目。将“行政事业支出”、“基本建设支出”、“政府调剂支出”及“其他支出”科目的上年年末余额转入本科目,即借记本科目,贷记“行政事业支出”、“基本建设支出”、“政府调剂支出”及“其他支出”科目。如经批准将预算外资金转入财政预算内统筹使用时,应借记本科目,贷记“财政专户存款”科目。
 
  3.本科目贷方余额反映一般预算外资金累计结余数额。
 
  4.本科目应按“一般预算外资金收入”、“其他收入”设置明细科目,并按部门和单位进行明细核算。
 
  第303号科目 乡统筹资金结余
 
  1.本科目核算财政专户中用于乡自筹资金和乡统筹资金支出的结余。
 
  2.下年初建立新帐时,应将“乡统筹资金收入”科目上年年末余额结转到本科目,借记“乡统筹资金收入”科目,贷记本科目。将“乡统筹资金支出”科目上年年末余额转入本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乡统筹资金支出”科目。如经批准将预算外资金转入财政预算内统筹使用时,应借记本科目,贷记“财政专户存款”科目。
 
  3.本科目贷方余额,反映乡统筹资金累计结余数额。
 
  4.本科目应按资金种类设置明细科目。
 
  四、收入类
 
  第401号科目 专项预算外资金收入
 
  1.本科目核算缴入财政专户中专项用于公共工程和社会公共事业的基金、资金、附加等预算外资金收入和专项预算外资金存款利息。
 
  2.取得基金、资金、附加等专项预算外资金收入时,借记“财政专户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3.下年初建立新帐时,应将本科目上年年末余额全部转入“专项预算外资金结余”科目,即借记本科目,贷记“专项预算外资金结余”科目。
 
  4.本科目期末余额,反映本年度累计收取的专项预算外资金收入。
 
  5.本科目应按部门和单位及收入种类设置明细帐。
 
  第402号科目 一般预算外资金收入
 
  1、本科目核算部门和单位缴入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包括部门和单位缴入财政专户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及主管部门从所属单位集中的收入。
 
  2、行政事业性收费:
 
  (1)取得收费收入时,借记“财政专户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2)下年初建立新账时,应将本科目上年年末余额全部转入“一般预算外资金结余”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一般预算外资金结余”科目。
 
  (3)本科目期末余额,反映本年度累计收取的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
 
  (4)本科目应按部门和单位设置明细账科目,并按收费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3、部门集中收入:
 
  (1)主管部门从所属单位集中的资金缴入财政专户时,借记“财政专户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2)下年初建立新账时,将本科目上年年末余额转入“一般预算外资金结余”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一般预算外资金结余”科目。
 
  (3)本科目期末余额,反映本年度累计收取的部门集中资金收入。
 
  (4)本科目应按部门和单位设置明细科目。
 
  第404号科目 乡统筹资金收入
 
  1、本科目核算缴入财政专户的乡自筹资金和乡统筹资金。
 
  2、乡自筹和乡统筹资金缴入财政专户时,借记“财政专户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3、下年初建立新账时,将本科目上年末余额转入“乡统筹资金结余”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乡统筹资金结余”科目。
 
  4、本科目期末余额,反映本年度累计收取的乡统筹资金收入。
 
  5、本科目应按收取的乡自筹和乡统筹资金收入种类设置明细科目。
 
  第405号科目 其他收入
 
  1、本科目核算除专项预算外资金收入、一般预算外资金收入、乡统筹资金收入以外的未纳入预算,直接由各级财政专户管理的其他各种财政性资金。包括财政专户一般预算外资金存款利息、各种捐赠资金等。
 
  2、取得其他收入时,借记“财政专户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3、下年初建立新帐时,本科目上年年末余额全部转入“一般预算外资金结余”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一般预算外资金结余”科目。
 
  4、本科目期末余额,反映本年累计收到的其他收入金额。
 
  5、本科目应按其他收入种类设置明细科目。
 
  五、支出类
 
  第501号科目 行政事业支出
 
  1、本科目核算财政部门核拨给部门和单位用于单位经费支出的预算外资金。
 
  2、拨付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财政专户存款”科目。
 
  3、下年初建立新账时,将本科目上年年末余额全部转入“一般预算外资金结余”科目,借记“一般预算外资金结余”科目,贷记本科目。
 
  4、本科目期末余额,反映本年累计核拨的行政事业支出。
 
  5、本科目应按拨付款项的部门和单位设置明细科目。
 
  第502号科目 专项支出
 
  1、本科目核算各级财政部门从财政专户中核拨给部门和单位专项用于公共工程和社会公共事业等专项支出。
 
  2、拨付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财政专户存款”科目。
 
  3、下年初建立新账时,将本科目上年年末余额全部转入“专项预算外资金结余”科目,借记“专项预算外资金结余”科目,贷记本科目。
 
  4、本科目应按部门和单位设置明细科目,并按资金用途进行明细核算。
 
  第503号科目 基本建设支出
 
  1、本科目核算财政部门根据国家批准的基本建设投资计划,从财政专户中核拨的用于部门和单位基本建设的支出。
 
  2、拨付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财政专户存款”科目。
 
  3、下年初建立新账时,本科目上年年末余额全部转入“一般预算外资金结余”科目,借记“一般预算外资金结余”科目,贷记本科目。
 
  4、本科目期末余额,反映本年累计核拨的基本建设支出。
 
  5、本科目应按部门和单位设置明细科目,并按基本建设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第511号科目 乡统筹资金支出
 
  1、本科目核算财政专户中核拨的用于乡自筹资金和乡统筹资金支出。
 
  2、拨付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财政专户存款”科目。
 
  3、下年初建立新账时,将本科目上年年末余额全部转到“乡统筹资金结余”科目,借记“乡统筹资金结余”科目,贷记本科目。
 
  4、本科目期末余额,反映本年累计核拨的乡统筹资金支出。
 
  5、本科目应按支出类种设置明细科目。
 
  第521号科目 政府调剂支出
 
  1、本科目核算财政部门经批准从一般预算外资金中统筹安排的款项,包括调入财政预算内部分。
 
  2、统筹调剂拨出财政专户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财政专户存款”科目。
 
  3、下年初建立新账时,将本科目上年年末余额全部转入“一般预算外资金
 
  科”科目,借记“一般预算外资金结余”科目,贷记本科目。
 
  4、本科目期末余额,反映本年累计调剂使用预算外资金的数额。
 
  5、本科目应按调剂用途进行明细核算。
 
  第531号科目 其他支出
 
  1、本科目核算除行政事业支出、专项支出、基本建设支出、乡统筹资金支出和政府调剂支出以外的其他支出,包括经批准支付的预算外资金管理费用等。
 
  2、发生支出时,借记本科目,贷记“财政专户存款”科目。
 
  3、下年初建立新账时,将本科目上年年末余额全部转入“一般预算外资金结余”等科目,借记“一般预算外资金结余”科目,贷记本科目。
 
  4、本科目期末余额,反映本年累计发生的其他支出。
 
  5、本科目应按其他支出类别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核算。
 
第三章 会计结算 清算与会计报表
 
  第十六条 财政专户会计应定期、及时地进行会计结账,结算期限为每月一次。结账的具体方法,按《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办理。
 
  第十七条 财政专户会计在会计年度结束前,应当全面进行年终清理结算。年终清理结算的主要事项如下:
 
  一、要在年度终了前,核对年度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执行情况。财政专户会计应将本级预算外资金收支总计划执行数与部门和单位上缴财政专户实际数核对清楚。
 
  二、清理本年预算外资金收支。属本年度的预算外资金收入,年终前必须如数缴入财政专户。财政专户会计对部门和单位的各项拨款支出,应与部门和单位的收入进行核对。由于部门和单位支出预算编制大,而造成部门和单位预算外资金支出户本年资金大量沉淀的,应在清算期内收回。收回的资金相应冲减本年预算外资金支出。
 
  三、与开户银行进行对账。年度终了后,及时与各有关开户银行对帐,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四、清理往来款项。财政专户的暂收、暂付等各种往来款项,要在年度终了前认真清理结算。应转作各项收入或各项支出的款项,要及时转入本年有关收支账户。
 
  第十八条 经过年终清理和结算,把各项结算收支记入旧账后,即可办理年终结账。年终结账工作一般分为结清旧账和记入新账两上环节,依次作账。
 
  一、结清旧账。将各项收入和支出帐户的借方、贷方结出全年累计数,然后在下面划双红线,表示本账户全部结清。对年终有余额的账户,在“摘要”栏内注明“结转下年”字样,表示转入新账。
 
  二、记入新账。将各账户上年余额直接记入新年度有关总账和明细帐各账户预留空行的余额栏内,并在“摘要”栏注明“上年结转”字样,以区别新年度发生数。决算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查批准,批准数与上报的预算外资金决算数有差额时,在本年有关账户中进行相应处理。
 
  第十九条 财政专户会计报表是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执行情况及其结果的定期书面报告,是各级政府和上级财政部门了解情况、掌握政策、指导预算外资金管理工作的重要资料,也是编制下年度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的基础。主要包括:资产负债表、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收支情况表和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收支项目表。
 
  第二十条 财政专户会计报表要做到内容完整、数字准确,报送及时。财政专户会计要严格按照统一规定的报表种类、格式、内容、方法填列报表。需要汇总报表的部门和单位,应按汇编范围汇总,防止漏报。各级财政专户会计应定期编制和汇总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会计报表。
 
  第二十一条 财政专户会计年报,反映年度预算外资金收支情况和年度收支计划的结果。各级财政专户会计在财政部门首长的指导下,负责组织决算草案编审工作。
 
  第二十二条 各级财政专户会计应将汇总编制的本级决算草案及时报本级政府审定,并将经本级政府审定的本行政区域的预算外资金收支决算报上级财政备案。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各级财政专户会计应严格遵守和执行财政部《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政部和国家档案局《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中有关总会计的规则和规定,做好财政专户会计工作。
 
  第二十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财政部门可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补充规定,报财政部备案。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1999年1月1日起执行。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会计核算中凡与本制度规定有抵触的,以本制度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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