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加强中央财政拨付部分困难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专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问题的通知

  • 【法规文号】财社字〔2000〕第 41 号
  • 【法规类别】社会保障
  • 【法规来源】财政部
  • 【发布日期】2000年5月19日
  •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00年5月19日
关联知识

根据《财政部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12号)要求,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进一步做好中央财政拨付各地对煤炭、有色、军工等困难企业以及华侨农(林)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基本养老保险专项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工作,经研究,决定从今年开始,中央财政对上述基本养老保险专项补助资金预算指标采取全年一次下达方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享受中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的省级财政部门,必须按月及时将中央财政预拨的专项补助资金拨付给省级社会保险机构,由省级社会保险机构负责按时发放。每季度末,省级财政部门将中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的分配、落实情况(见附表一)及时报送财政部。
 
  二、年度终了后一个月内,省级财政部门向财政部报送年度基本养老保险专项补助资金收支情况报告,内容包括各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社会保险机构发放基本养老金及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管理等情况,并按照要求填报年度基本养老保险专项补助资金收支情况表(见附表二)。
 
  三、财政部根据地方上报的各季度中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分配、落实情况和年度基本养老保险专项补助资金收支情况报告,按照有关规定对中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集中审核,并分别按以下几种情况进行处理:
 
  (一)资金使用符合国务院及财政部有关文件规定的,对已下达的中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预算指标数额不作调整。
 
  (二)对挤占挪用中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的,财政部将通过年终结算等手段予以扣回。
 
  (三)对不按规定上报有关材料或逾期上报的地区,财政部将视具体情况暂停下年的中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预算指标。
 
  四、有关地区收到中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后,要严格执行有关规定,抓紧安排,专款专用,及时发放。
 
  五、享受中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的省级财政部门要会同劳动保障部门采取有效措施,将原行业统筹企业和中央直属军工企业纳入省级统筹,实行省级管理,并做到全额收缴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按时发放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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