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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财政总会计制度》的通知
【法规文号】
财库〔2022〕第 41 号
【法规类别】
国库管理
【法规来源】
财政部
【发布日期】
2022年11月18日
【法规效力】
现行有效
【法规级次】
中央
【重要级别】
重要
【执行日期】
2023年1月1日
关联知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加强财政预算管理,提升国家财政治理效能,进一步规范各级政府财政总会计核算,保证会计信息质量,充分发挥财政总会计职能作用,财政部根据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政府会计改革工作要求,研究制定了《财政总会计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新制度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我部2015年制定的《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财库〔2015〕192号)同时废止,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财政部反馈。
附件:
1.
《财政总会计制度》
2.
《财政总会计制度》与《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
财政部
2022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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