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2号)要求,本法规全文失效。
现将外商投资企业投资人民防空工程有关税收问题通知如下:
为了支持我国人民防空事业的发展,凡国家人民防空部门与外商共同投资举办,从事我国人民防空工程的建设、改造投资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二条规定,可认定为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对其取得的租金收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中有关税收优惠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