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1995年进口铜原料进口环节增值税先征后返的补充通知

  • 【法规文号】财税政字〔1995〕第 219 号
  • 【法规类别】税收征管
  • 【法规来源】财政部
  • 【发布日期】1995年12月1日
  •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1995年12月1日
关联知识

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2号)要求,本法规全文失效。

海关总署:
 
  鉴于国务院批复同意的1995年进口环节增值税先征后返的铜原料包括废杂铜,并且粗铜、废杂铜虽同在海关进出口税则中“未精炼铜”货品名称项下,但实际上属两种不同的产品。为此,我们同意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的意见,将我部(财税政字[1995]198号)文件中的进口10万吨粗铜改为进口10万吨粗、废杂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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