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1995年进口铜原料进口环节增值税先征后返的通知

  • 【法规文号】财税政字〔1995〕第 198 号
  • 【法规类别】进出口税收
  • 【法规来源】财政部
  • 【发布日期】1995年9月22日
  •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1995年9月22日
关联知识

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2号)要求,本法规全文失效。

海关总署:
 
  由我部商称署和国家税务总局上报国务院的《对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1995年进口铜原料进口增值税的意见函》(财税政字[1995]175号),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对1995年进口的15万吨铜原料(其中:铜精矿5万吨,粗铜10万吨)进口环节增值税实行先照章征税,然后全额予以返还。上述铜原料由中国有色金属进出口总公司统一归口协调和组织进口,并负责办理退税的申请手续。具体退税办法按财政部[1994]财预字第042号文件办理。
 
  财政部
  一九九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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