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军队占用耕地改变用途应补缴耕地占用税的批复

  • 【法规文号】财税政字〔1995〕第 31 号
  • 【法规类别】耕地占用税
  • 【法规来源】财政部
  • 【发布日期】1995年6月6日
  •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1995年6月6日
关联知识

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2号)要求,本法规全文失效。

海南省财政税务厅:
 
  你厅琼财税[1995]农字第60号文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对87年4月1日国家颁布开征耕地占用税之前,军队占用的土地,不论用于军事用途或非军事用途,均不再征收耕地占用税。对开征耕地占用税以后,军队免税占用的耕地,如果改变用途,用于非军事设施和非农业生产经营建设,应从改变用途之日起补缴耕地占用税。 二、接受军队转让耕地的单位和个人,将耕地用于非军事用途或从事非农业建设,根据“谁用地,谁交税”的原则,由用地单位和个人缴纳耕地占用税。财政部
 
  一九九五年六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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