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银首饰消费税减按5%征收的通知

  • 【法规文号】财税字〔1994〕第 91 号
  • 【法规类别】消费税
  • 【法规来源】财政部
  • 【发布日期】1994年12月16日
  •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1994年1月1日
关联知识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消费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财税〔2009〕18号)规定,本法规全文废止。

  经国务院批准,金银首饰消费税由10%的税率减按5%的税率征收。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减按5%征收消费税的范围仅限于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首饰,以及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的镶嵌首饰。
 
  二、不在上述范围内的应税首饰仍按10%的税率征收消费税。
 
  三、本规定从1994年1月1日起执行,已经多征的税款予以退还。
 
  请各地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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