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来水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 【法规文号】财税〔1994〕第 14 号
  • 【法规类别】增值税
  • 【法规来源】财政部
  • 【发布日期】1994年4月12日
  •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1994年5月1日
关联知识

1.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规定,本法规全文废止。

2.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2号)要求,本法规全文失效。

  根据国务院决定,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来水比照对县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和部分建材等商品的征税规定,可按6%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本规定从1994年5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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