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铁路线路以外用地恢复征收耕地占用税问题的批复

  • 【法规文号】财农税字〔1991〕第 43 号
  • 【法规类别】耕地占用税
  • 【法规来源】财政部
  • 【发布日期】1991年3月9日
  •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1991年3月9日
关联知识

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2号)要求,本法规全文失效。

河南省财政厅:
 
  你厅〔91〕豫财农税字第24号《关于对铁路线路以外用地恢复征收耕地占用税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对铁路线路以外用地从1991年1月1日起恢复征收耕地占用税,我部1987年6月25日以〔87〕财农字第206号文颁发的《关于耕地占用税具体政策的规定》中已作了明确规定,属于1990年底前明确的上缴国家财政的各项规定范围。我部〔91〕财农税字第3号文件与铁财〔1991〕10号文件精神是一致的,各地应遵照执行。
 
  抄送:铁道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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