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人武部修建民兵训练基地征收耕地占用税问题的复函

  • 【法规文号】财农税字〔1990〕第 45 号
  • 【法规类别】耕地占用税
  • 【法规来源】财政部
  • 【发布日期】1990年6月2日
  •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1990年6月2日
关联知识

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2号)要求,本法规全文失效。

江苏省财政厅:
 
  你厅财农税[90]19号《关于人武部修建民兵训练基地征收耕地占用税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按规定,军事设施应限于部队的靶场、训练场等用地,人武部归属地方建制,其修建的军事训练基地如靶场、战术训练场地等设施不属军事设施,要按我部[87]财农字第316号文件有关规定,照章征收耕地占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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