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猪场建房占地应征收耕地占用税的通知

  • 【法规文号】财农税字〔1988〕第 44 号
  • 【法规类别】耕地占用税
  • 【法规来源】财政部
  • 【发布日期】1988年9月12日
  •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1988年9月12日
关联知识

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2号)要求,本法规全文失效。

  最近,我们在调查中发现,不少地区猪场建房占用耕地的情况十分严重。这些地区不仅占用的多是粮田,而且对此类占用耕地以调整农村产业结构为由不征收耕地占用税,有的地区还自行规定免交耕地占用税,这种作法是违背国务院有关规定的,要予以纠正。根据1987年4月1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都是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义务人”。1987年6月25日我部发布的《关于耕地占用税具体政策的规定》①明确指出:“占用鱼塘及其他农用土地建房或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也视同占用耕地,必须依法征收耕地占用税”。因此,猪场建房(包括鸡、牛、羊场建房)占用耕地,应全额征收耕地占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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