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关于银行扣缴耕地占用税拖欠税款的联合通知

  • 【法规文号】财农税字〔1988〕第 8 号
  • 【法规类别】耕地占用税
  • 【法规来源】财政部
  • 【发布日期】1988年5月7日
  •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1988年5月7日
关联知识

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2号)要求,本法规全文失效。

  为加强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工作,保证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地缴入国库,国务院授权财政部门对耕地占用税的征收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执行。现对银行扣缴拖欠税款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银行扣缴拖欠税款是维护国家税收严肃性所必需的重要手段。各银行要坚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的有关规定,对拖欠税款屡催不缴的,应将拖欠税款依法扣缴入库,积极支持和配合财政部门依法征税。
 
  二、 耕地占用税纳税人拖欠税款,经屡催无效的,主管耕地占用税的财政部门可以开具扣缴税款通知书(格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征收机关自定),通知其开户银行(含银行办事处、营业所,下同)扣缴应缴税款。各银行在接到正式书面扣缴税款通知后,要在规定的期限内,按照国家规定的扣款顺序,从其存款帐户中扣缴。各银行扣缴的税款、滞纳金、罚款要及时缴入国库。
 
  三、 纳税人对扣缴耕地占用税拖欠税款有异议的,由财政部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的有关条款处理,开户银行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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