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付给其职工的洗衣费用列支问题的批复

  • 【法规文号】财税外字〔1988〕第 88 号
  • 【法规类别】税收征管
  • 【法规来源】财政部
  • 【发布日期】1988年4月1日
  •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1988年4月1日
关联知识

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2号)要求,本法规全文失效。

河北省税务局:
 
  (1987)冀税外字第51号请示收悉。对外商投资企业付给其职员按单据凭证报销的洗衣费,在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可准予作为费用列支,也不计入该职员的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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