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延长代理银行办理财政资金支付业务时间的通知

  • 【法规文号】(财库函〔2003〕第 20 号
  • 【法规类别】国库管理
  • 【法规来源】财政部
  • 【发布日期】2003年12月30日
  •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03年12月30日
关联知识

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2号)要求,本法规全文失效。

中央各试点部门,各代理银行:
 
  目前,中国人民银行国家金库总库支付信息网络系统已正式投入使用,国家金库总库与代理银行间电子支付信息实现了网络传输,为延长代理银行办理财政资金支付业务时间创造了条件。为进一步提高财政资金支付效率,便于中央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单位及时用款,促进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规范实施,经商有关代理银行同意,决定自2004年1月1日起,将代理银行办理财政授权支付业务与财政直接支付业务的时间均延长到每个工作日的15:30。请各代理银行加强对各分支机构的培训与督查,保证按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财政资金支付业务。
 
  二00三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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