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举办受援国专业技术培训(研修)班费用开支标准和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 【法规文号】财外字〔1999〕第 724 号
  • 【法规类别】财政法制
  • 【法规来源】财政部
  • 【发布日期】1999年12月24日
  •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1999年12月24日
关联知识

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2号)要求,本法规全文失效。

外经贸部、卫生部、科技部:
 

 

  现将 《举办受援国专业技术人员培训(研修) 班费用开支标准和财务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我部反映。各主管部门制定的有关受援国专业技术人员培训 (研修) 班费用开支标准和财务管理办法,如有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军队系统在对外援助支出预算项下列支的各类培训班,不执行本办法,将另行制定开支标准和财务管理办法。
 
财政部举办受援国专业技术人员培训(研修)班费用开支标准和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做好在国内举办受援国专业技术人员培训(研修)班工作,规范财务管理,依据《对外援助预算资金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受援国专业技术人员培训(研修)班是指由主管部门或主管部门委托承办单位在我国举办的,通过受援国政府官方渠道派出的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的各类专业技术培训(研修)班(以下简称“培训班”)。
 
  第三条 凡在对外援助支出预算项下列支的受援国专业技术人员培训班均执行本办法。
 
  第四条 培训班费用管理: (一)主管部门对培训班费用实行预算包干的管理办法。 (二)为保证培训工作的顺利开展和教学质量,承办单位应具备基本的教学条件,包括基础设施、教学设备、授课能力、教材、外语教师等;具有一定的对外交往经验及外事接待能力。 (三)主管部门与承办单位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提高开支标准。 (四)主管部门对承办单位可实行招标的办法。
 
  第五条 开支范围: 培训班开支范围包括培训费、接待费、国际旅费和管理费。 (一)培训费。 培训费包括教师讲课费、翻译费、教材及有关资料、场租、医疗、当地交通、实习参观、国内邮电通讯、毕业证书制作等费用。 (二)接待费。 接待费包括日常伙食、住宿、宴请、零用费及赠送小礼品等费用。 (三)国际旅费。 国际旅费是指参加培训班的受援国专业技术人员自所在国到达中国培训班举办地的机票款等。 (四)管理费。 管理费是指承办单位为举办、管理培训班而发生的教学组织管理、保安等费用。
 
  第六条 开支标准: (一)培训费用标准培训费按培训班人数和时间长短,具体标准如下:1. 10人以下30天以内每人每天标准 220(人民币元);
 
  2.10人以上30天以内每人每天标准 190(人民币元);
 
  3.30天以上每人每天标准 160(人民币元); (二)接待费用标准 1.伙食标准:每人每天100元(包括酒、饮料费); 2.住房标准:每人每天200元; 3.宴请费:每人每次130元(包括酒、饮料费),最多不超过两次; 4.零用费:每人每天30元; 5.小礼品:每人200元以内。 (三)国际旅费 参加培训学员的国际旅费应争取国际组织或有关机构赞助,如确实得不到赞助的,我方可提供其国际旅费,并实行实报实销的办法。 (四)管理费 按照除国际旅费外培训班预算的5%提取。
 
  第七条 培训班中方管理人员费用预算可按每10名国外学员配备中方管理人员1人计算,不够10人按10人计,按此标准计算的管理人员食宿费用可列入培训班预算。
 
  第八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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