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2号)要求,本法规全文失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监察部、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公安、检察院、法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行政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工作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促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实行行政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财政部门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各级财政部门要认真贯彻《规定》精神,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行政性收费和罚没收入上缴国库或财政预算外专户后,财政部门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正常运转所需的公用经费按高于当地一般行政机关的标准妥善安排。对办案、装备和基础设施经费,要根据工作任务专项予以安排。
二、财政部门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上缴国库和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的行政性收费和罚没收入,要监督其及时、足额上缴,并及时拨付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预算经费。
三、严禁财政部门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下达行政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指标,也不得把安排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经费预算与该部门取得行政性收费和罚没收入的数额相挂钩。
四、基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办公用房以及其他基础设施建设所需基建投资,应纳入当地政府基本建设投资计划,所需资金按当地资金安排渠道,由当地预算内财政性资金妥善解决。
五、对于经济欠发达地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特殊困难,中央财政将根据国家财力可能,酌情予以专项补助。
1998年7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