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国家机关、事业单位驻外非外交代表机构财务管理的规定》的通知

  • 【法规文号】财外字〔1995〕第 365 号
  • 【法规类别】行政政法
  • 【法规来源】财政部
  • 【发布日期】1995年10月30日
  •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1995年10月30日
关联知识

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2号)要求,本法规全文失效。

安全部、广播电影电视部、国家旅游局、国家外国专家局、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新华社、人民日报社:
 
  根据国务院批准实施的《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及外交部、财政部颁发的《关于驻外使领馆财务管理的规定》(国外职务工资及相关部分),结合国家机关、事业单位驻外非外交代表机构的实际情况,我们制定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驻外非外交代表机构财务管理的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机关、事业单位驻外非外交代表机构财务管理的规定
 
  根据国务院批准实施的《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及外交部、财政部颁发的《关于驻外使领馆财务管理的规定》(国外职务工资及相关部分),结合国家机关、事业单位驻外非外交代表机构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实施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安全部、广播电影电视部、国家旅游局、国家外国专家局、中国贸促会、新华社、人民日报社等单位派驻国外的代表处、办事处、记者站(以下简称驻外代表处)。
 
  二、公私费用划分
 
  (一)下列费用由公家报销:
 
  1.为个人起伙配备的冰箱、灶具,海拔2000米以上高原地区配备高压锅的费用;
 
  2.办理驻在国驾驶执照的费用;
 
  3.宿舍用空调机、电视机、热水器、床、桌、椅、衣柜、台灯、窗帘购置费;
 
  4.置于公共场所的洗衣机的购置费;
 
  5.开展集体文体活动所需的设备(高尔夫球具、滑雪板、钓鱼杆除外)购置费;
 
  6.确因工作需要订购的公用图书、资料及报刊杂志。
 
  (二)除以上明确规定由公家报销的费用外,其他费用均由个人自理,具体包括:
 
  1.个人劳保用品,包括工作服、太阳镜、拖鞋、毛巾、肥皂、洗衣粉、降温茶等开支;
 
  2.夜餐、误餐开支;
 
  3.宿舍内的录像机、收录机、闹钟购置费;
 
  4.办理身份证、驾驶执照、护照和签证的照像费;
 
  5.学习外语的一切费用;
 
  6.租用礼服的费用;
 
  7.办理国际驾驶执照的费用;
 
  8.购置个人起伙所需的微波炉、电饭煲、电烤箱、烧水壶、锅、碗、盆、盘、勺、刀、菜板等炊、餐具费用;
 
  9.因私长途电话费、电传费、传真费、信件邮资;
 
  10.行李托运、搬运费;
 
  11.卧具、服装等洗涤费;
 
  12.宿舍内的清洁卫生用品(包括卫生纸)、用具开支;
 
  13.宿舍内的电熨斗、衣架、卧具(包括蚊帐、凉席等)购置费;
 
  14.个人饮用矿泉水(包括各种瓶、罐装饮用水)开支;
 
  15.个人参观游览、文化娱乐及其交通、门票、饮料费等;
 
  16.个人支付的各种小费;
 
  17.因私交通费、个人生活用水电燃料费、采购私人物品的运杂费和应由个人负担的医药费;
 
  18.经代表处领导批准学习驾驶汽车和考车的费用,第一次全额报销;第一次考试不合格,第二次报销80%;再进行学习和考车的费用全部由个人负担;
 
  19.其他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三、水电燃料费管理办法
 
  (一)个人生活用的水、电、燃料费用全部自理。其范围包括:
 
  水费:工作人员及其配偶日常生活用水、种菜用水费用,集体伙食应分摊的水费;
 
  电费:工作人员及其配偶宿舍照明、制冷、取暖、做饭、家用电器电费,集体伙食应分摊的电费;
 
  燃料费:工作人员及其配偶做饭、取暖用燃料油、燃气、煤费用,集体伙食应分摊的燃料费。
 
  (二)对于宿舍已安装水表、电表、燃料表的代表处,水、电、燃料费可直接与驻在国有关部门结算,由个人自行交款;不能直接与驻在国结算的,由代表处按实际用量和价格收费。个人生活用的罐装燃气,自费购买。
 
  宿舍相对集中并安装总计量表的,采取费用由住户分摊的办法:
 
  1.电费按电灯、电器的数量及瓦数分摊。使用空调器的,按空调器的数量、瓦数和使用时间分摊;
 
  2.水费和燃料费按人数分摊。
 
  (三)对于办公室和宿舍在一起,办公室和个人生活用水、电、燃料如能区分开,应积极创造条件装表;目前不具备装表条件以及公私用量难以划清的,按以下办法计收水、电、燃料费:
 
  1.水费按固定用量和当地实际价格计收。
 
  每人每月水费收费标准=6吨(立方米)×每吨(立方米)水价格
 
  2.电费根据工作人员宿舍使用电灯和电器情况计收,非常年使用的电器根据季节和实际使用情况按月计算费用。
 
  (1)做饭炉灶用电每日单身按不低于1小时计算,夫妇按不低于1.5小时计算;
 
  (2)照明用电每日1间房按不低于80瓦、2间房不低于120瓦、3间房不低于150瓦、3小时计算;
 
  (3)夏季用空调(或电扇)每户每日按不低于3小时计算;
 
  (4)冬季取暖每户每日按不低于3小时计算;
 
  (5)冰箱每日按不低于8小时计算;
 
  (6)电视机每日按不低于2小时计算;
 
  (7)所有电器按实际功率计算;
 
  3.燃料费按固定用量和当地实际价格计收。
 
  每人每月燃料费收费标准=10(立方米)×每立方米燃料价格
 
  4.集体伙食每人每月另加收水电燃料费5美元。
 
  5.当地水电费按高、低峰价格计算无法确定实际单价的,可按上年度代表处开支总额和用量总数平均计算;在代表处不足全月的,按当月实际天数平均计算日收费标准,按工作人员实际在代表处天数计收费用;配偶随任、探亲期间在代表处居住的,水电燃料费按以上办法计收。
 
  6.同一代表处既有按表用量交费,也有按上述办法计算收费的,若后者计算的收费标准低于前者的交费平均水平,则应按前者的平均交费标准收费。
 
  四、因私用车管理办法
 
  (一)工作人员因私用车自行解决,代表处原则上不提供个人因私用车。特殊情况或因当地公共交通条件所限,个人因私需使用代表处车辆的,须经领导批准,并按行驶里程收费。收费标准为每公里不得低于0.2美元。工作人员集体采购、集体郊游用车,每公里收费0.2美元。
 
  (二)居住代表处人员上、下班交通原则上自理,确因当地公共交通不便,需使用代表处车辆的,应按车收费,按人分摊。原则上小车每辆、月20美元,小面包车每辆、月30美元。
 
  (三)建立个人因私用车登记制度。个人因私用车必须按实际行驶里程填制“因私用车费用结算单”,用车人签字,每月集中收费。
 
  (四)因私用车的存车费、过桥费、隧道费、高速公路费、罚款和小费等均由用车人负担。驾车发生责任事故的,按有关规定处理。未经批准因私擅自动用公家车辆而发生交通事故或丢失车辆的,由个人负担全部的经济损失。
 
  五、其他
 
  (一)工作人员国外职务工资及津贴发放办法、医药费管理报销办法、集体办理私人物品采购费用分摊办法均比照外发〔1994〕20号《外交部、财政部颁发<关于驻外使领馆财务管理的规定>(国外职务工资及相关部分)等文件的通知》和外交部外发〔1995〕12号《关于驻外使领馆财务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执行。
 
  (二)各驻外代表处可比照外交部外财函〔1995〕10号印发的《驻外使领馆馆务基金管理办法》提取“馆务基金”。
 
  (三)各驻外代表处必须严格公私划分,不得擅自扩大公用经费开支范围,不得发放规定以外的任何补贴、奖金和劳务费等,凡违反本规定的,将对负直接责任的领导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严肃处理。
 
  (四)个人水电燃料费、因私用车等收费是公私划分的重要内容,也是今后财务检查的重点之一。各驻外代表处应严格按规定收回自1994年7月1日以来的各项费用。按规定向个人收取的费用须全额冲销相应的开支,并在决算中注明各项冲销金额。
 
  (五)有关部门可根据本规定和部门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并报财政部备案。
 
  (六)本规定自1994年7月1日起执行,以前有关规定,凡与本规定有抵触的,均以本规定为准。
 
  (七)本规定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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