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住宿等级标准问题的复函

  • 【法规文号】财文字〔1990〕第 323 号
  • 【法规类别】财政法制
  • 【法规来源】财政部
  • 【发布日期】1990年7月25日
  •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1990年7月25日
关联知识

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2号)要求,本法规全文失效。

辽宁省财政厅:
 
  你厅[1990]辽财文字第187号《关于如何确定有关职务人员出差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标准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并商得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同意,现答复如下:
 
  一、省机关中二级局的副局长(正处级),以及享受相当于这一级待遇的被任命、聘任的正副总会计师、总工程师、总经济师等人员,出差乘坐交通工具和住宿等级标准,应按处级人员执行。
 
  二、军队转业干部中的师职人员,到地方后,现任职务是县(处)级职务或县(处)级以下职务的,出差乘坐交通工具和住宿等级标准,应按现任职务执行。工作人员出差乘坐车、船、飞机和住宿的等级标准,是根据出差人员的现任行政、技术职务和工作需要而制定的,是工作待遇,不属于生活待遇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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