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使用问题的通知

  • 【法规文号】财公字〔1999〕第 436 号
  • 【法规类别】教科文
  • 【法规来源】财政部
  • 【发布日期】1999年8月18日
  •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1999年8月18日
关联知识

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2号)要求,本法规全文失效。

国务院有关部委,中宣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中国外文局,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人民日报社、经济日报社、光明日报社、中国日报社、求是杂志社,中国唱片总公司、中国图书进出口总公司: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整顿财政周转金方案的通知》(国办发[1999]1号)和《关于清理整顿部门有偿使用资金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财预字[1999]56号)精神,现将《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文字[1995]314号)中规定的资金使用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改变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的有偿使用原则和借款使用方式
 
  (一)1999年至2000年,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取消原有偿使用原则,取消原使用方式中的借款方式,改变为专项拨款和专项贴息相结合的方式安排使用。其中专项拨款主要用于宣传文化企业的公益性项目或技术改造、设备更新项目等;专项贴息主要用于宣传文化企业临时性资金不足及有偿还能力的技术改造、设备更新等项目借款的利息补助。
 
  对确定的专项资金拨款项目,财政部门要根据项目的规模和进度,结合项目自筹资金到位情况,一次或分次将专项资金拨付主管部门,由主管部门转拨用款单位;财务关系在财政部门单列的宣传文化企业,财政部门一次或分次直接将专项资金拨付用款单位。
 
  对确定的专项资金贴息项目,财政部门要依据宣传文化企业与银行(或其他金融部门)签订的贷款协议副本,将贴息资金拨付主管部门,由主管部门转拨贷款单位;财务关系在财政部门单列的宣传文化企业,财政部门直接将贴息资金拨付贷款单位。贴息标准原则上按贷款金额全额贴息,期限1-2年。
 
  (二)宣传文化企业收到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拨付的专项资金,用于企业技术改造、设备更新和新华书店网点建设等项目的,作增加企业资本公积处理;用于影片摄制、图书出版和奖励项目的,做增加企业补贴收入处理。宣传文化企业收到的贴息资金,作增加企业资本公积处理。
 
  (三)对以前年度借出的专项资金,主管部门要配合财政部门积极进行清收,尽量避免国家资金的流失。对收回的专项资金,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要继续用于支持宣传文化企业的发展;对形成呆账的借款,可比照财政部《财政周转金呆账处理规定的通知》(财预字[1998]86号)规定妥善处理;对有偿还能力而故意不还的,要通过法律程序进行处理;对借机侵吞国家资金或因渎职造成损失的,要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二、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党政机关金融类企业脱钩的总体处理意见和具体实施方案〉和〈中央党政机关非金融类企业脱钩的总体处理意见和具体实施方案〉的通知》(中办发[1999]1号)精神,从1999年1月1日起,中央级文教企业与原主管部门脱钩,其中部分中央级文教企业下放地方管理,部分中央级文教企业交由中央大型企业工委管理。根据《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原隶属于宣传、文化(文物)、广播电影电视和新闻出版等部门享受此项优惠政策的宣传文化企业,财务隶属关系改变后,在2000年底以前继续享受宣传文化优惠政策。脱钩的省级文教企业可比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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