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教委、国家民委关于民族教育补助专款使用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 【法规文号】财文字〔1991〕第 420 号
  • 【法规类别】教科文
  • 【法规来源】财政部
  • 【发布日期】1991年7月15日
  •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1991年7月15日
关联知识

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2号)要求,本法规全文失效。

  为了支持少数民族地区普及义务教育,中央财政从1990年起到实行新财政体制以前安排一定数额的民族教育补助专款。此项专款实行项目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民族教育补助专款的使用范围
 
  民族教育补助专款主要安排在5个少数民族自治区和云南、贵州、青海省内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用于补助这些地区的中小学(含牧区寄宿制学校)修缮、改造危险校舍,购置教学仪器设备、图书资料等。
 
  二、民族教育补助专款的使用原则
 
  此项专款要按照统筹规划,集中资金,突出重点,鼓励先进,扶持贫困的原则安排。各地要根据当地民族教育发展规划,每年相对集中地重点安排补助项目,以解决当地民族教育发展的突出问题,充分发挥经费的使用效益。
 
  三、民族教育补助专款的申报和审批
 
  各地财政、教育主管部门和民族事务管理部门在对本地教育发展需要支持的项目进行调查了解和可行性研究的基础上,按项目管理的要求于每年3月底以前向财政部、国家教委、国家民委报送申请民族教育补助专款的报告及项目申请表(附件一)。报告一般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本年度项目安排计划。主要说明本年度要重点解决的问题、项目、方向和范围。
 
  (二)项目所需的经费,包括申请中央补助数和地方配套资金数。
 
  (三)项目对于当地民族教育发展所起的作用,产生效益和论证报告。
 
  财政部、国家教委、国家民委根据需要和可能,对各地上报的专款补助申请计划及报告进行评审,经综合平衡后,由财政部商国家教委、国家民委分配下达补助专款。
 
  四、民族教育补助专款的使用管理
 
  各省、自治区财政、教育主管部门和民族事务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此项专款的使用管理,明确各级主管部门的责任;要按照项目管理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项目管理办法,对项目的选择、立项、组织实施、检查指导和评估总结等具体工作,都要有明确规定。年度终了,各地要按照1988年10月31日财政部发布的《关于社会文教行政专项资金实行追踪反馈责任制的暂行规定》的精神,向财政部、国家教委、国家民委报送民族教育补助专款使用效益报告表(附件二、三)。
 
  财政部、国家教委、国家民委将对此项专款的使用管理工作进行检查、指导、监督、考核。对于管理工作做得好、按计划完成项目、使用效益好的部门和单位,给予表彰,并优先安排补助专款。对于管理不善,没有按计划完成项目的部门和单位,减少或停拨补助专款。对挤占和挪用补助专款的单位,要追究有关领导人的责任,并依法严肃处理。
 
  五、今年的专款申请报告,请各地在8月30日以前报送。
 
  附件:一、____年度民族教育补助专款项目申报表(略)
 
  二、____年度民族教育补助专款使用效益报告表(略)
 
  三、____年使用民族教育补助专款地区教育发展情况报告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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