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转发国家体委《关于国家体委各直属企事业单位、单项体育协会通过体育广告、社会赞助所得的资金、物品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 【法规文号】财文字〔1989〕第 627 号
  • 【法规类别】教科文
  • 【法规来源】财政部
  • 【发布日期】1989年10月16日
  •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1989年10月16日
关联知识

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2号)要求,本法规全文失效。

国务院有关部、委、局,中直有关单位(名单附后)
 
  近几年、文化、体育,广播影视等部门通过承办广告和开展社会赞助活动筹集了 部分资金,开展了健康有益的文体活动、丰富了人民群众的文化生活,在依靠社会力 量办事业方面取得了一些成绩和经验。但是,一些单位在接受和使用赞助资金和物品 中也存在一些问题。为了进一步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利益关系,有利于廉政 建设,有利于社会赞助活动的健康发展,现将国家体委制定的《关于国家体委各直属 企事业单位、单项体育协会通过体育广告、社会赞助所得的资金、物品管理暂行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运动委员会令第 2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你们本部门的实际 情况,制定本部门的规定,切实加强广告收入和社会赞助的资金、物品的管理。
 
  附件:
 
关于国家体委各直属企事业单位、单项体育协会通过体育广告、社会赞助所得 的资金、物品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在我国社会主义有计划商品经济条件下,通过举办体育广告和社会赞助 活动筹集体育资金,有利于推动社会力量办体育,促进我国体育事业的发展,也有利 于扩大赞助者的社会影响,有利于提高其商品的知名度,扩展销路,促进生产。为了 管好体育广告、赞助收入的资金、物品,保证其合理使用,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 合体育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体育广告,是指凡为国际、国内体育活动提供资金,器材、 产品用以开展广告宣传的,均属体育广告。它包括体育场馆广告,印刷品广告;实物 广告;冠杯广告;冠队广告。所称的体育赞助,是指国内外社会团体、企业单位及知 名人士自愿为办竞赛、办运动队或以奖励等形式给予的赞助。
 
  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的国家体委直属企事业单位,是指直属的各体育学院、训练 局、运动学校、体育场馆、科研所、新闻单位、体育服务公司等,所指的单项体育协 会是指冠以“全国”或“中国”的单项体育协会。
 
  第四条 体育广告、赞助收入的管理原则
 
  (一)凡有条件组织体育广告、社会赞助的上述单位和协会,应在国家政策、法 规许可范围内,本着自愿互利原则,为发展我国体育事业积极组织收入。禁止向企业 摊派。
 
  (二)各直属企事业单位、单项体育协会组织的体育广告、赞助收入,归本单位、 协会使用,主要用于该项事业任务,弥补事业经费的不足。
 
  (三)各直属企事业单位、各单项体育协会要切实加强对体育广告、赞助活动的 组织领导和监督管理,严格遵守国家财政、税收、物价、金融政策和法规。
 
  (四)凡直属公司、企事业单位和国家体委各司、各单项体育协会合作,向国内 外组织的重大赞助、广告活动,以收抵支后的纯收入,按5:5分成。特殊情况的,双 方另行协商。
 
  第五条 体育广告和赞助性竞赛活动的经费管理
 
  (一)各直属企事业单位、各单项体育协会举办国际、国内赞助比赛,要落实经 费来源,其收入主要应用于该项活动的竞赛和接待费用。要认真贯彻勤俭节约,反对 铺张浪费。如有节余,可留归主办单位用于发展该项目的事业,并可结转到下年度使 用。
 
  (二)举办国内赞助性比赛的赛区,如设有比赛奖金的,原则上按国家体委(87) 体综办字15号文件规定:个人名次奖励金额不得超过200元,参赛奖励金额不得超过30 元。超过上述金额以及赛区发的其他任何费用,参赛的运动队均应报告本单位领导, 以用于抵顶该运动队外出参赛的差旅费开支,如仍有结余,由单位领导掌握处理。
 
  (三)赛区发给运动队的差旅费、住宿费、伙食费等,应上交单位财务部门冲抵 该队支出。
 
  第六条 赞助单项体育协会、运动队的经费管理
 
  (一)体育赞助者提供的赞助,应用于弥补受赞助的运动项目的训练经费的不足, 以及添置训练、科研、消除疲劳等设施和外出比赛、训练的差旅费、营养品补助等开 支。当年节余可留作下年使用。
 
  (二)运动队在国际重大比赛中为国家做出了重大贡献,有关企业以及国内外知 名人士如因此给予一次性奖励,运动队应向单位领导报告。奖励的分配,原则上尊重 赠予者的意愿;也可由有关的直属企事业单位或体育协会决定,部分发给个人,部分 留作该队或单位的集体福利,凡单位领导人收到类似奖励,本人必须向国家体委报告, 由国家体委核批。
 
  第七条 赞助物品的管理
 
  (一)各直属企事业单位、各单项体育协会接受与训练和比赛有关的仪器、设备、 车辆、器材、文物以及价值在200元以上属固定资产的物品,应造册登记,提出本单位 留用或上缴计划报国家体委审批。该类物品应入本单位财务部门固定资产帐。
 
  (二)各直属企事业单位、各单项体育协会接受外商广告服装以及为参加奥运会、 亚运会、国内举办全运会等大型活动,厂商提供的广告性服装、装备等赞助物品,均 统一由单位物资器材部门管理,切实建立物资帐和相应的使用制度。
 
  (三)各直属企事业单位、各单项体育协会接受与训练和比赛有关的一般性消耗 物资,由单位、协会领导掌握使用。但应有专人负责管理,并设收付登记帐。
 
  (四)所有赞助物资,各直属企事业单位、各单项体育协会一律不许作为商品出 售。
 
  第八条 体育广告、赞助收入的财务管理
 
  (一)体育广告、赞助收入的合同、协议,应报本单位财务和有关器材物资部门。 其收入均须纳入各单位财会部门分户立帐,专款专用。定期公开收支帐目,年终向国 家体委编报收支决算。各单项体育协会无财会人员的,均不能开立帐户,不能自行转 移到其他单位分散管理,也不得设小金库或变相小金库。
 
  (二)遵守国家有关财经纪律、财务制度和财务手续,建立支出审批制度。尤其 是重大活动的经费支出,要事先提出预算,经单位财务部门审核,单位领导批准后方 可开支,活动结束,要编报专项决算。
 
  (三)各直属企事业单位、各单项体育协会的赞助性收支帐册、单据,应按照会 计档案要求办理,以备接受上级财务部门、审计部门监督检查。
 
  (四)体育新闻出版单位组织赞助性体育广告活动的收入,由单位财务部门管理 收支,以收抵支后的结余,纳入营业外等有关收入。
 
  第九条 协助组织联系广告赞助收入的个人,不得从收入中获得提成或回扣,但 组织收入的单位、协会对其联系工作过程中必要的正常开支,可予报销。对有较大贡 献人员视情况给予适当奖励,奖金从奖励基金中列支。   第十条 个人从体育广告、赞助活动中获得一般性奖励和劳务性收入的,应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收入调节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在开展体育广告、赞助收入活动中,违反国家财政、税收、物价、金 融政策、法规的单位、协会及其责任人员,按国务院发布的《违反财政法规处罚暂行 规定》处理。
 
  个人违反本规定的,根据事实和情节,给予行政处理。
 
  第十二条 国家体委各直属企事业单位,各单项体育协会,应结合各自的实际情 况,制定本规定的实施细则报国家体委审批。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国家体委计划司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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