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2号)要求,本法规全文失效。
行业规划与标准补助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业规划与标准补助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行业规划”是指: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而制定的行业发展规划。
本办法所称“行业标准”是指: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而制定的与产品及服务有关的技术标准,即为了通用或重复使用的目的,为产品或相关加工、生产方法和服务贸易等提供规则、指南或表明特性的文件。也可以包括或专门规定用于产品、加工或生产方法的术语、符号、包装标志或标签要求。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业规划与标准补助经费”是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对行业规划与标准制定、修订、复审和评审论证等费用予以补助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行业规划与标准补助经费由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各司其职,共同管理。
财政部职责:负责资金预算管理,参与项目评审和招标工作,审核批复资金预算和资金使用计划,办理资金拨付手续,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追踪问效、监督检查。
国家发展改革委职责:负责编制规划和项目指南,组织项目申报、评审、招标和后评估,提出资金使用计划建议,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追踪问效、监督检查。
第二章 资金使用原则与范围
第四条 行业规划与标准补助经费的使用应当遵循科学、公正、透明的原则。
第五条 行业规划与标准补助经费的开支范围包括:
(一)项目管理费:是指行业规划与标准管理部门为管理行业规划与标准项目而发生的支出。主要包括:编制规划和项目指南,组织项目的评审论证,招标和后评估等支付的费用。
(二)项目费:是指行业规划与标准制修订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一般包括:资料费、劳务费、咨询费、试验费等。
(三)其他费用:经财政部批准的与行业规划和标准制修订有关的其他支出。
第三章 资金申请与下达
第六条 行业规划与标准补助经费按项目进行管理,政府主管部门制定项目规划和指南,采取单位申报和政府招标相结合的方式选择项目承担单位。
第七条 行业规划与标准补助经费的申请与下达程序:
(一)国家发展改革委确定年度行业规划与标准制修订项目指南,并予以发布。
(二)有条件承担的单位按照项目指南的要求向国家发展改革委进行申报。
(三)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论证。
(四)对符合招标条件的重大项目实行公开招标,招标工作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参照国家招投标管理的有关规定具体组织实施。
(五)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专家评审论证和招标结果编制项目计划,提出资金使用计划建议报送财政部。
(六)财政部审核批复行业规划与标准补助经费资金使用计划,并按财政部国库管理的规定程序拨付资金。
第四章 资金监督与检查
第八条 财政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对行业规划与标准补助经费的使用情况和项目的执行情况实施监督与检查。
第九条 行业规划与标准补助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除按国家有关规定对资助单位和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和经济处罚外,还将进行以下处理:将已经拨付的行业规划与标准补助经费全额收回上缴财政部;三年内不得申报行业规划与标准补助经费。
第五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财政部
2003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