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印发《烟草商业税后利润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 【法规文号】财建〔2003〕第 238 号
  • 【法规类别】经济建设
  • 【法规来源】财政部
  • 【发布日期】2003年5月30日
  •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03年5月30日
关联知识

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2号)要求,本法规全文失效。

国家烟草专卖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为了规范烟草商业税后利润征收和使用管理,我部制定了《烟草商业税后利润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现于印发,请遵照执行。
 
烟草商业税后利润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烟草商业税后利润征收使用管理工作,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烟草商业税后利润”,是指经国务院批准,对中央所属烟草商业企业征收的,用于烟草结构调整、打私打假、市场体系建设等行业重大支出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烟草商业企业”,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设立的从事卷烟销售、烟叶收购与销售、烟草机械销售和烟用物资销售的烟草企业。
 
第二章 征收
 
  第四条 烟草商业税后利润征收范围为中央所属烟草商业企业,按照中央所属烟草商业企业利润总额(包括从股份制企业或联营企业收取的投资收益)减去应缴纳企业所得税后的净利润的15%征收。
 
  第五条 烟草商业税后利润由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负责征收。
 
  第六条 烟草商业税后利润采用企业就地申报方式上缴。中央所属烟草商业企业按季度填写烟草商业税后利润申报缴纳表(详见附1),向当地专员办申报缴纳,由专员办开具“一般缴款书”,就地缴入中央金库。
 
  第七条 烟草商业税后利润按年度计算,按季度预缴;每季度终了后15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4个半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应缴纳烟草商业税后利润的企业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缴纳的,经专员办批准,可以延期缴纳,但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个月。不按期缴纳的,专员办除责令其限期缴纳外,应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额千分之二的滞纳金。
 
  第八条 将2003年政府预算收支科目——基金预算收入科目第8013款“烟草商业专营利润收入”改为“烟草商业税后利润收入”;科目说明改为“中央固定收入科目。反映中央所属烟草商业企业按照利润总额减去应缴纳企业所得税后的净利润的15%上缴的烟草商业税后利润”。各征收机构以2003年政府预算收支科目——基金预算收入科目第8013款“烟草商业税后利润收入”填列。
 
  第九条 烟草商业税后利润的缴库一律使用财政部统一监制的“一般缴款书”。缴款书所列各项内容必须填列完整、正确。“财政机关”栏填写“财政部”,“预算级次”栏填写“中央级”,“预算科目”栏按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填写。
 
  第十条 各专员办应于每季度终了20日内,将烟草商业税后利润上缴情况汇总表(详见附2)报送财政部(一式两份)。各省级烟草专卖局于每季度终了20日内将所属烟草商业企业烟草商业税后利润上缴情况汇总表上报国家烟草专卖局。
 
第三章 使用
 
  第十一条 烟草商业税后利润的使用应当科学、公正、透明,有利于行业整体发展,有利于提高行业整体效益,有利于集中使用资金。
 
  第十二条 烟草商业税后利润主要用于以下支出:
 
  (一)行业结构调整,包括企业组织结构调整和产品结构调整;
 
  (二)打私打假、维护市场秩序;
 
  (三)市场营销体系建设;
 
  (四)事关行业发展的科教项目和配套项目;
 
  (五)经财政部批准的其他支出。
 
  第十三条 烟草商业税后利润参照政府性基金方式管理。收入全额上缴国库,先收后支,专款专用;收支自求平衡,年终结余结转下年度继续按规定用途使用。
 
  第十四条 烟草商业税后利润实行预、决算审批制度。预算编制按财政部有关部门预算管理的规定执行,与部门预算同时审批。年度终了5个月内,国家烟草专卖局编制上年度烟草商业税后利润决算报表(详见附3),报财政部审批。
 
  第十五条 将2003年政府预算收支科目——基金预算支出科目第8013款“烟草商业专营利润支出”改为“烟草商业税后利润支出”;科目说明改为“中央支出专用科目。反映用烟草商业税后利润安排的支出”。国家烟草专卖局申请使用此项资金时,使用2003年政府预算收支科目——基金支出科目第8013款“烟草商业税后利润支出”科目。
 
  第十六条 烟草商业税后利润的使用按项目进行管理,所申报项目要符合国家有关项目管理和本办法第十二条的有关规定。资金主要采用无偿资助方式。国家烟草专卖局根据行业发展需要和各省级烟草专卖局的申请,提出资金使用计划,报送财政部。财政部根据公共财政管理要求和国家有关产业扶持政
 
  策,在1个月内批复资金使用计划。国家烟草专卖局接到财政部批复通知15日内将资金下达到项目承担单位。
 
  第十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收到国家拨付的烟草商业税后利润补助资金时,应按国家现行有关规定进行财务和会计处理。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烟草商业税后利润的征收和使用,应接受国家财政、审计等部门和机构的监督、检查。项目承担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烟草商业税后利润的行为,除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有关项目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罚外,对项目承担单位还要给予以下处理:终止项目,停拨未拨资金,并收回已拨资金;取消该项目承担单位以后年度申报资格。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2003年1月1日至2003年6月30日期间,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征收烟草商业税后利润。本办法施行后,以前发布的有关烟草商业专营利润征收和使用管理的文件,一律废止。
 
  附:
 
  1.__年__季度烟草商业税后利润申报缴纳表
 
  2.__年__季度烟草商业税后利润上缴情况汇总表
 
  3.国家烟草专卖局__年度烟草商业税后利润决算报表
 
  附1:     
________年____季度烟草商业税后利润申报缴纳表
 
申报单位:                    单位:元
 
    项目      行次   本期数   本年累计数 
销售收入 1              
实现利润 2              
应缴企业所得税 3              
税后利润 4              
本期应缴烟草商业税后利润 5              
本期计划缴纳数 6              
本期欠缴数 7              
期初欠缴数 8              
期末累计欠缴数 9              
专员办审核意见:


 
 
填表人:     财务负责人:      填表日期:
 
注:2行-3行=4行;4行×15%=5行;5行-6行=7行;7行+8行=9行
 
  附2:    
_______年_____季度烟草商业税后利润上缴情况汇总表
 
编制单位:财政部驻_______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单位:万元

项目




 
  企业户数    实现利润  应缴企
业所得



 
税后
利润



 
按税后
利润的
15%计
算的应
缴税后
利润
加:年
初欠缴
税后利


 
减:本年
累计上缴
税后利润


 
期末累计
欠缴税后
利  润


 
合计


 
其中:亏
损企业户

 
合计


 
其中:
亏损额

 
   1 2 3 4 5 6 7 8 9 10
合计                                        
                                          
                                          
                                          
                                          
                                          
 
 
注:一、该表由专员办汇总填列。
 
二、该表按累计数填列。
 
       三、7栏+8栏-9栏=10栏。
 
  附3:   
国家烟草专卖局__年度烟草商业税后利润决算报表

            国家烟草专卖局
             (单位公章)

     _______________年度烟草商业税后利润决算报表

              编制日期:
              报出日期:

  行政首长:(章)      财务负责人:(章)    经办人:(章)            
 
 
  烟草商业税后利润收支决算总表
 
  表一
 
  单位:万元

项目


 
上年结余


 
  本年收入       本年支出     年末
结余

 
预算数
 
实际
完成数
实际完成
占预算%
预算数
 
实际
完成数
实际完成
占预算%
   1 2 3 4 5 6 7 8
合计                                  
 
 
  注:1栏+3栏-6栏=8栏;3栏=“表二”第9栏
 
  烟草商业税后利润收入决算明细表
 
  表二
 
  单位:万元


序号


 
 单位



 
  企业户数    实现利润  应缴企业
所得税

 
税后
利润

 
按税后利润
15%计算的
应缴商业
税后利润
加:年初
欠缴数

 
减:本年
累计上缴
(截止12月
31日)
年末累
计欠缴

 
小计
 
其中:亏损
企业户数
小计
 
其中:
亏损额
         1 2 3 4 5 6 7 8 9 10
    全国总计                                              
1  北京市                                              
2  天津市                                              
3  河北省                                              
4  山西省                                              
5  内蒙古区                                              
6  辽宁省                                              
7  大连市                                              
8  吉林省                                              
9  黑龙江省                                              
10  上海市                                              
11  江苏省                                              
12  浙江省                                              
13  宁波市                                              
14  安徽省                                              
15  福建省                                              
16  江西省                                              
17  山东省                                              
18  青岛市                                              
19  河南省                                              
20  湖北省                                              
21  湖南省                                              
22  广东省                                              
23  深圳市                                              
24  广西区                                              
25  四川省                                              
26  重庆市                                              
27  贵州省                                              
28  云南省                                              
29  陕西省                                              
30  甘肃省                                              
31  青海省                                              
32  宁夏区                                              
33  新疆区                                              
34  海南省                                              
 
 
  注:7栏+8栏-9栏=10栏
 
  烟草商业税后利润支出决算明细表
 
  表三
 
  单位:万元
项目




 
  企业户数    实现利润  应缴企
业所得



 
税后
利润



 
按税后
利润的
15%计
算的应
缴税后
利润
加:年
初欠缴
税后利


 
减:本年
累计上缴
税后利润


 
期末累计
欠缴税后
利  润


 
合计


 
其中:亏
损企业户

 
合计


 
其中:
亏损额

 
   1 2 3 4 5 6 7 8 9 10
合计                                        
                                          
                                          
                                          
                                          
                                          
 


 

序号



 
 单位




 
本年
累计


 
           其中:           
行业结
构调整
 
烟草打
私打假
 
营销体
系建设
 
科教和
配套项目
 
    其他    
           
         1 2 3 4 5 6 7 8
    全国总计                                 
1  北京市                                 
2  天津市                                 
3  河北省                                 
4  山西省                                 
5  内蒙古区                                 
6  辽宁省                                 
7  大连市                                 
8  吉林省                                 
9  黑龙江省                                 
10  上海市                                 
11  江苏省                                 
12  浙江省                                 
13  宁波市                                 
14  安徽省                                 
15  福建省                                 
16  江西省                                 
17  山东省                                 
18  青岛市                                 
19  河南省                                 
20  湖北省                                 
21  湖南省                                 
22  广东省                                 
23  深圳市                                 
24  广西区                                 
25  四川省                                 
26  重庆市                                 
27  贵州省                                 
28  云南省                                 
29  陕西省                                 
30  甘肃省                                 
31  青海省                                 
32  宁夏区                                 
33  新疆区                                 
34  海南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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