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财政扶贫资金绩效考评试行办法》的通知

  • 【法规文号】财农〔2005〕第 314 号
  • 【法规类别】农业财务
  • 【法规来源】财政部
  • 【发布日期】2005年12月26日
  •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06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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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2号)要求,本法规全文失效。

省、自治区、直辖市(不含北京、天津、上海)财政厅(局),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
 
  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联合制定的《财政扶贫资金绩效考评试行办法》已经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
 
  附件:
 
  1.财政扶贫资金绩效考评试行办法
 
  2.财政扶贫资金绩效考评量化指标表(略)
 
  3.关于制定《财政扶贫资金绩效考评试行办法》的说明(略)
 
  附件1:财政扶贫资金绩效考评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财政扶贫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01~2010年)》精神和财政部对财政支出管理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政扶贫资金绩效考评是指对财政扶贫资金的使用管理过程及其效果进行综合性考核与评价。
 
  第三条 财政扶贫资金绩效考评的目标是创新机制,强化监督,保证财政扶贫资金管理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
 
  第四条 财政扶贫资金绩效考评遵循以下原则:
 
  (一)客观、公正、公开、规范的原则;
 
  (二)权责统一的原则,行使资金分配、管理、使用权必须对所应取得的效果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有利于资金整合的原则。
 
  第五条 财政扶贫资金绩效考评的依据:
 
  (一)中央和省级财政、扶贫部门共同制发或财政部门制发的财政扶贫资金管理有关规范性文件和规章。
 
  (二)统计部门公布的有关扶贫统计数据和财政部门反映资金管理的有关数据,主要包括本办法第七条第(一)至第(六)款所设定的考核指标。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扶贫开发计划执行情况总结。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扶贫办要会同(或商)发展改革委、民(宗)委(厅、局)等相关部门围绕上一年度扶贫开发计划执行情况进行认真总结,总结材料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定后,按本办法第十一条所规定的日期报送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备案。
 
  (四)资金拨付文件及相关资料。
 
  (五)审计部门出具的有关扶贫资金审计报告;财政部驻各地监察专员办事处出具的有关扶贫资金检查结果。
 
  (六)其他相关资料。
 
  第六条 财政扶贫资金绩效考评的主要内容包括扶贫开发成果、财政扶贫资金管理情况以及省级财政扶贫资金预算安排情况。
 
  第七条 财政扶贫资金绩效考评指标依据考评内容设定,主要有:
 
  (一)绝对贫困人口减少进度;
 
  (二)低收入贫困人口减少进度;
 
  (三)资金到位情况(该指标反映财政国库之间的资金拨付情况);
 
  (四)省(自治区、直辖市)本级财政预算安排扶贫资金情况;
 
  (五)财政扶贫资金用于整村推进的比例;
 
  (六)年度项目计划完成情况;
 
  (七)财政扶贫资金被查违规违纪情况。
 
  第八条 财政扶贫资金绩效考评实行分级实施的办法。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负责对省(自治区、直辖市)级管理使用财政扶贫资金的情况进行绩效考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扶贫办负责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特别是对国家扶贫开发重点县的扶贫资金绩效考评工作。
 
  第九条 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邀请有关部门和有关专家共同对省(自治区、直辖市)级财政扶贫资金进行绩效考评。
 
  第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财政扶贫资金(包括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安排的扶贫资金,下同)绩效考评的方式及考评内容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确定。
 
  第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扶贫办每年3月31日前完成对上年度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扶贫资金的绩效考评,并将考评材料连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年度扶贫开发计划执行情况的总结材料,于每年4月15日前报至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于4月30日前完成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考评。同时,视具体情况,适时对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抽查。
 
  第十二条 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扶贫资金的绩效考评依据所设定的指标逐项计分,之后分别计算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得分。根据不同得分将考评结果划分为五个等级,分别为:A级(≥90分),B级(≥80分、<90分),C级(≥70分、<80分),D级(≥60分、<70分),E级(<60分)。
 
  第十三条 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考评完成后,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将考评结果报送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并在全国范围内予以通报。
 
  第十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根据绩效考评结果,及时总结经验教训,提高管理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扶贫办要根据本办法并结合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实际情况,共同制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财政扶贫资金绩效考评办法,报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备案。
 
  第十六条 财政扶贫资金绩效考评量化指标见附表。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试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和国务院扶贫办共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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