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2号)要求,本法规全文失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民政厅(局),各大军区、各军兵种、各总部、国防科工委、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政治部、后勤部(院务部),武警总部:
根据民政部、财政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民安字[1988]第30号和总政治部[1988]第2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现对移交地方管理的军队离休干部(指暂时保留军籍的,下同)荣誉金的发放和调整生活待遇所需经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移交地方管理的军队离休干部的荣誉金,总政治部[1988]第2号文件中规定,由所在地的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所属单位发给。考虑到这些军队离休干部已移交地方管理,经研究决定,对他们的荣誉金,从1989年1月起,改由地方民政部门发给,所需经费按干部经费供应渠道,分别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拨专款解决。现根据军队和武警部队1988年底移交地方,并授予功勋荣誉章的离休干部人数,拨给你厅(局)1989年度军队离休干部荣誉金经费××万元,其中××市××万元。
二、今后中央军委和总部关于军队离休干部调整生活待遇的文件(包括总部二级部下发的有关规定),抄送民政部、财政部。民政部、财政部在下达经费时,将有关文件转发各地,地方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国务院和中央军委有关部委不再另行发文。
三、移交地方管理的军队离休干部调整生活待遇所需经费,当年(以发文时间为准)由军费开支。当年移交的军队离休干部,由原部队将剩余月份的经费一次发给本人;以往移交的,由安置地的军分区(卫戌区、警备区)一次拨给有关地方民政部门,并逐级单独编制决算上报总后勤部。从调整待遇的第二年起,军队离休干部经费已列入地方包干基数的,由地方财政拨款解决;没有划进地方包干基数的,仍暂由中央财政专项拨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