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民政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移交地方管理的军队离休干部荣誉金发放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 【法规文号】财文字〔1989〕第 539 号
  • 【法规类别】社会保障
  • 【法规来源】财政部
  • 【发布日期】1989年10月17日
  •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1989年10月17日
关联知识

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2号)要求,本法规全文失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民政厅(局),各大军区、各军兵种、各总部、国防科工委、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政治部、后勤部(院务部),武警总部:
 
  根据民政部、财政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民安字[1988]第30号和总政治部[1988]第2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现对移交地方管理的军队离休干部(指暂时保留军籍的,下同)荣誉金的发放和调整生活待遇所需经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移交地方管理的军队离休干部的荣誉金,总政治部[1988]第2号文件中规定,由所在地的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所属单位发给。考虑到这些军队离休干部已移交地方管理,经研究决定,对他们的荣誉金,从1989年1月起,改由地方民政部门发给,所需经费按干部经费供应渠道,分别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拨专款解决。现根据军队和武警部队1988年底移交地方,并授予功勋荣誉章的离休干部人数,拨给你厅(局)1989年度军队离休干部荣誉金经费××万元,其中××市××万元。
 
  二、今后中央军委和总部关于军队离休干部调整生活待遇的文件(包括总部二级部下发的有关规定),抄送民政部、财政部。民政部、财政部在下达经费时,将有关文件转发各地,地方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国务院和中央军委有关部委不再另行发文。
 
  三、移交地方管理的军队离休干部调整生活待遇所需经费,当年(以发文时间为准)由军费开支。当年移交的军队离休干部,由原部队将剩余月份的经费一次发给本人;以往移交的,由安置地的军分区(卫戌区、警备区)一次拨给有关地方民政部门,并逐级单独编制决算上报总后勤部。从调整待遇的第二年起,军队离休干部经费已列入地方包干基数的,由地方财政拨款解决;没有划进地方包干基数的,仍暂由中央财政专项拨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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