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债权资产打包转让有关问题的通知

  • 【法规文号】财金〔2005〕第 12 号
  • 【法规类别】金融财务
  • 【法规来源】财政部
  • 【发布日期】2005年2月2日
  •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05年2月2日
关联知识

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2号)要求,本法规全文失效。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日前反映,对债权资产打包转让过程中征求财政部驻债权所在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意见的环节有一些操作困难,提出了相关建议。经研究,为规范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简称“资产公司”)不良资产处置操作,有效防范风险和控制损失,同时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资产公司在对债权资产进行打包转让时,必须严格执行《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财金[2004]41号)的规定,按照打包转让金额的权限,履行打包资产处置的审核与备案程序。
 
  二、打包转让方案的主要内容和审查重点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原则。资产公司采取打包转让方式既要有利于加速处置,降低成本,又要符合回收最大化的原则,不能单方面追求处置速度和节约费用而忽视损失。
 
  (二)打包规模。资产包规模应适中,既防止资产包过大而限制投资者范围,影响资产转让的公平性,也防止资产包规模过小而达不到打包处置的基本目的。
 
  (三)资产包结构。科学合理组包,保证包内资产质量、形态、行业、地区分布等的合理性;
 
  (四)转让方式。采取何种具体方式,招标、拍卖、要约邀请还是协议转让等。采取协议转让等非公开方式的,应说明理由,以及保证转让公正性和透明度的相关措施。
 
  (五)转让对象。是否具有确定的转让对象,对受让对象的资格和条件有何具体要求。
 
  (六)价格。定价的依据、方式和过程,是否评估和评估方式。采取外部评估的,应说明评估机构的选择过程和评估情况;未采取外部评估的,应说明原因以及替代定价方法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七)处置信息公告。以何种方式公告打包转让信息,包括拟选择的媒体、信息公告期限等。为保证处置工作的公开、透明,打包处置事前公告应选择知名媒体的显著位置,期限应至少保证1个月。
 
  (八)其他需关注的事项。
 
  (法宝联想:  案例与裁判文书约5篇 )
 
  三、资产公司对债权资产进行打包转让的必要性和适当性征求债权所在地专员办意见时,必须按上述要求向专员办提供打包处置方案以及专员办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并及时答复专员办的质疑。资产公司应对所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打包处置的实施效果负责,防止盲目打包现象和借打包方式掩盖私下交易,防范道德风险。
 
  四、专员办要按照上述审查重点对资产公司报送的打包转让方案等相关材料进行认真审查,必要时可进行现场调查,在保证审查质量的前提下,及时对债权资产打包转让的必要性和适当性出具书面意见,供资产公司处置时参考。为不影响资产处置时机和进度,专员办应积极配合,提高工作效率。
 
  五、专员办审查出具的意见包括两类,一类是适宜采取打包方式处置;另一类是不适宜打包处置。专员办应在意见中说明适宜或不适宜打包的认定理由,以及对打包方案的相关意见和建议。
 
  六、按规定应征求专员办意见的资产打包转让方案,在专员办出具书面意见之前,资产公司不得实施。资产公司按规定向财政部报备资产打包转让方案时,应对必要性和适当性进行说明,并附专员办意见。
 
  七、专员办应对资产公司打包转让资产工作进行跟踪监督检查,确保实际处置工作严格按方案执行。对发现的重要情况和问题,应及时向财政部报告和反映,对擅自变更方案等各类违规处置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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