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金融、保险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考核试点工作的通知

  • 【法规文号】财办统〔2002〕第 16 号
  • 【法规类别】金融财务
  • 【法规来源】财政部
  • 【发布日期】2002年8月27日
  •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02年8月27日
关联知识

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2号)要求,本法规全文失效。

  为加强金融、保险企业国有资本监督管理,规范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计算与确认工作,促进提高国有资本营运效益,根据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联合颁布的《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计算与确认办法》(财统字〔2000〕2号)的有关精神,结合金融、保险企业的业务核算特点,2002年将对全国金融、保险企业开展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考核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为了摸索和积累金融、保险企业开展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考核工作经验,2002年先选择部分金融、保险企业开展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考核试点工作。
 
  (一)在中央管理的金融、保险企业中选取5户具有代表性的不同类型的企业(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保险公司)进行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考核工作试点。
 
  (二)金融、保险企业户数较多的地区,可结合本地工作实际,自行研究决定是否开展金融保险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考核试点工作,并将试点企业名单于9月30日前报财政部统计评价司备案。
 
  二、金融、保险公司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考核试点工作由各级财政(国资)部门负责组织领导,并按照国有资产国家所有、分级监管的原则具体组织实施。
 
  (一)中央直接管理的金融、保险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考核试点工作由财政部负责组织实施,并于2002年10月底前完成。
 
  (二)地方各级政府直接管理的金融、保险企业保值增值考核试点工作由同级财政(国资)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并于2002年12月底前将试点工作情况、考核结果及书面工作总结上报财政部统计评价司。
 
  三、各试点金融、保险企业应根据年度会计决算基础资料,认真如实填报企业年度会计报表中的“国有资产总量及保值增值情况表”及“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计算表”,并对影响企业年末所有者权益的各项客观增减因素作出详细说明或提供有关证明文件,连同经具有一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审计后的企业会计决算报告一并报送同级财政(国资)部门。
 
  四、各级财政(国资)部门在进行金融、保险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确认时,须以企业年度会计报表为基础,根据企业提供的有关证明文件和说明材料,对影响国家所有者权益的各项客观因素,进行逐项审核,严格把关,准确计算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并在此基础上对照财政部统一测算的金融、保险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标准值,得出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完成情况和所处行业水平的结论。
 
  五、2002年金融、保险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标准值将另行下发。
 
  附件:中央金融、保险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考核工作试点名单
 
  1.国家开发银行
 
  2.建设银行
 
  3.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
 
  4.中煤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5.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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