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2号)要求,本法规全文失效。
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
根据《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国政府贷款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发[2000]15号)以及《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外国政府贷款转贷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财债字[1999]230号)的有关规定,考虑到财政部门实际上承担了外国政府贷款一、二类贷款项目的债务风险,为进一步贯彻利用外国政府贷款责、权、利相一致的原则,转贷银行合理收费,现对《财政部关于印发〈外国政府贷款转贷手续费收取办法(试行)〉的通知》(财债字[2000]74号)中规定的一、二类项目转贷手续费年费率调整如下:
(一)对一类项目
转贷金额 调整前年费率 调整后年费率
1000万美元(含)以下 0.30% 0.25%
1000万美元(含) 0.25% 0.20%
5000万美元以上 0.20% 0.15%
(二)对二类项目
转贷金额 调整前年费率 调整后年费率
1000万美元(含)以下 0.35% 0.30%
1000万至5000万美元(含) 0.30% 0.25%
5000万美元以上 0.25% 0.20%
自2001年10月1日起,转贷银行与地方财政或项目单位新签的一、一二类外国政府贷款转贷协议,执行况整后的转贷手续费年费率。此前签订的转贷协议继续按调整前的年费率执行。
2001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