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2号)要求,本法规全文失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西藏不发):
我部于1998年印发《财政部关于将世界银行贷款项目专用账户利息收入纳入预算外资金进行管理的通知》(财世字〔1998〕59号),将世界银行贷款项目专用账户利息收入纳入预算外资金管理渠道进行管理。为进一步完善专用账户管理制度,最大限度地发挥资金效益,现就专用账户利息收入管理工作作出以下补充规定:
一、除世界银行贷款项目以外,亚洲开发银行、国际农业发展基金和欧洲投资银行等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专用账户利息收入均应按照上述通知和本补充通知的规定进行管理。
二、各级财政部门直接管理的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专用账户内利息收入,应每年至少一次以不低于50%的比例转入还贷准备金,其余可用于专用账户管理机关的必要费用开支。
本通知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