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澳台地区居民及外国籍公民参加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统一考试办法

  • 【法规文号】财协字〔1999〕第 12 号
  • 【法规类别】会计及注册会计师管理
  • 【法规来源】财政部
  • 【发布日期】1999年2月5日
  •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1999年2月5日
关联知识

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2号)要求,本法规全文失效。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统一考试的组织领导机构为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考试委员会),全国考试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考试办公室)设在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具体负责考试组织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居民及按互惠原则确认的外国籍公民。
 
  第四条 具有全国考试委员会认可的境内、外高等专科以上学校毕业的学历或已取得境外法律认可的注册会计师资格(或其他相应资格)的人员,可申请参加中国注册会计师考试。
 
  第五条 考试科目为会计、审计、财务成本管理、经济法、税法。
 
  考试范围在全国考试委员会发布的《考试大纲》中确定。
 
  第六条 报名时限、地点,具体科目考试时间在《报名简章》中规定。
 
  第七条 报名人员可以在一次考试中同时报考5个科目,也可以选择报考部分科目。
 
  第八条 报名人员报名时需交纳报名及考务费。每科80美元现钞(或等值人民币)。
 
  第九条 全国考试办公室根据《考试大纲》组织编写、出版考试辅导教材和有关参考资料,免费向报名人员提供。
 
  全国考试办公室根据需要,为报名人员集中举办考前辅导班。
 
  有关考试辅导教材和参考资料的版权事项,按中国法律、法规办理。
 
  严禁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以全国或地方考试委员会、考试办公室、考试委员会委员或考试命题专家的名义举办考前辅导班。
 
  第十条 考试方式为闭卷、笔试。试题文字使用中文简体字。答题应使用中文,简、繁体不限。
 
  第十一条 全国考试委员会为报名人员集中设定考场,组织考试。
 
  第十二条 全国考试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制定的有关考试规则适用于港澳台地区及外国籍报名人员。
 
  第十三条 每科考试均实行百分制,60分为成绩合格分数线。
 
  第十四条 试卷由全国考试办公室集中组织评阅,考试成绩由全国考试委员会认定,由全国考试办公室通知考生。
 
  第十五条 全国考试委员会向全部应考科目成绩合格者,颁发全科合格证书。取得全科合格证书者,可申请成为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
 
  第十六条 中国注册会计师与境外相应资格的相互认可或对等免试事宜,按国际惯例和中国法律办理。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全国考试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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