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明确2023年度申报纳税期限的通知

  • 【法规文号】税总办征科函〔2022〕第 245 号
  • 【法规类别】综合
  •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 【发布日期】2022年12月27日
  •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22年12月27日
关联知识
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九条规定,结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23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2〕16号)要求,现将实行每月或者每季度期满后15日内申报纳税的各税种2023年度具体申报纳税期限明确如下,请各地税务机关及时告知纳税人。
 
  一、2月、3月、6月、8月、9月、11月、12月申报纳税期限分别截至当月15日。
 
  二、1月15日为星期日,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1月16日。
 
  三、4月15日为星期六,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4月17日。
 
  四、5月1日至3日放假3天,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5月18日。
 
  五、7月15日为星期六,申报纳税期限顺至7月17日。
 
  六、10月1日至6日放假6天,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10月23日。
 
  各地遇到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申报纳税期限的,应当提前上报国家税务总局(征管科技司)备案。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2022年12月27日
0 支持 词条对我有帮助

免责声明:本站法规文件转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文本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

参考资料:
 
解释原文:
注:如果不填则默认为对全文进行解释
参考资料:
对应网址:
 
开放分类: 我来补充
 
相关法规:
无相关词条
 
相关问题: 我要提问
无相关法规
 
评论: 参与评论
发表评论

点击刷新


热门法规分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