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2号)要求,本法规全文失效。
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了分别反映企业欠交增值税税款和待抵扣增值税情况,根据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现对增值税的会计处理作如下补充:
一、企业应在“应交税金”科目下设置“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核算一般纳税企业月终时转入的应交未交增值税额,转入多交的增值税也在本明细科目核算。
在“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下增设“转出未交增值税”和“转出多交增值税”专栏,分别记录一般纳税企业月终转出未交或多交的增值税。
月份终了,企业应将当月发生的应交未交增值税额自“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转入“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科目,贷记“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将本月多交的增值税自“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转入“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借记“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转出多交增值税)”科目。
当月上交本月增值税时,仍应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二、“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尚未抵扣的增值税。
“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多交的增值税;贷方余额,反映未交的增值税。
三、企业应对“应交增值税明细表”作相应的调整,具体格式如下:
应交增值税明细表
会工(或会商等)01表附表1编制单位: __年__月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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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行次│本月数│本年累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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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应交增值税: │ │ │
1.年初未抵扣数(用“-”号反映) │ 1│× │
2.销项税额 │ 2│ │
出口退税 │ 3│ │
进项税额转出 │ 4│ │
转出多交增值税 │ 5│ │
│ 6│ │
│ 7│ │
3.进项税额 │ 8│ │
已交税金 │ 9│ │
减免税款 │10│ │
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 │11│ │
转出未交增值税 │12│ │
│13│ │
│14│ │
4.期末未抵扣数(用“-”填列) │15│× │
二、未交增值税: │ │ │
1.年初未交数(多交数以“-”填列) │16│× │
2.本期转入数(多交数以“-”填列) │17│ │
3.本期已交数 │18│ │
4.期末未交数(多交数以“-”填列) │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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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说明:
1.本表“应交增值税”各项目,应根据“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有
关专栏的记录填列。
2.本表“未交增值税”各项目,应根据“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的
有关记录填列。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一九九五年七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