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对增值税会计处理有关问题补充规定的通知

  • 【法规文号】财会字〔1995〕第 22 号
  • 【法规类别】会计及注册会计师管理
  • 【法规来源】财政部
  • 【发布日期】1995年7月5日
  •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1995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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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2号)要求,本法规全文失效。

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了分别反映企业欠交增值税税款和待抵扣增值税情况,根据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现对增值税的会计处理作如下补充:
 
  一、企业应在“应交税金”科目下设置“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核算一般纳税企业月终时转入的应交未交增值税额,转入多交的增值税也在本明细科目核算。
 
  在“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下增设“转出未交增值税”和“转出多交增值税”专栏,分别记录一般纳税企业月终转出未交或多交的增值税。
 
  月份终了,企业应将当月发生的应交未交增值税额自“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转入“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科目,贷记“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将本月多交的增值税自“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转入“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借记“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转出多交增值税)”科目。
 
  当月上交本月增值税时,仍应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二、“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尚未抵扣的增值税。
 
  “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多交的增值税;贷方余额,反映未交的增值税。
 
  三、企业应对“应交增值税明细表”作相应的调整,具体格式如下:
 
  应交增值税明细表
 
  会工(或会商等)01表附表1编制单位:          __年__月          单位:元
  ──────────────────────┬──┬───┬──────
  项目             │行次│本月数│本年累计数
  ──────────────────────┼──┼───┼──────
  一、应交增值税:              │  │   │
  1.年初未抵扣数(用“-”号反映)   │ 1│×  │
  2.销项税额              │ 2│   │
  出口退税              │ 3│   │
  进项税额转出            │ 4│   │
  转出多交增值税           │ 5│   │
  │ 6│   │
  │ 7│   │
  3.进项税额              │ 8│   │
  已交税金               │ 9│   │
  减免税款               │10│   │
  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       │11│   │
  转出未交增值税            │12│   │
  │13│   │
  │14│   │
  4.期末未抵扣数(用“-”填列)    │15│×  │
  二、未交增值税:              │  │   │
  1.年初未交数(多交数以“-”填列)  │16│×  │
  2.本期转入数(多交数以“-”填列)  │17│   │
  3.本期已交数             │18│   │
  4.期末未交数(多交数以“-”填列)  │19│×  │
  ──────────────────────┴──┴───┴──────
  编制说明:
 
  1.本表“应交增值税”各项目,应根据“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有
 
  关专栏的记录填列。
 
  2.本表“未交增值税”各项目,应根据“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的
 
  有关记录填列。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一九九五年七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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