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同意调整图书发行企业待结算款帐务处理办法的函

  • 【法规文号】财会字〔1994〕第 66 号
  • 【法规类别】会计及注册会计师管理
  • 【法规来源】财政部
  • 【发布日期】1994年12月2日
  •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1994年12月2日
关联知识

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2号)要求,本法规全文失效。

新闻出版署:
 
  你署新出计(1994)908号“关于调整图书发行企业待结算款帐处理办法的意见”文收悉。经研究同意对图书发行企业结算款的帐务处理作如下调整:
 
  图书发行企业应在“库存商品”科目中增设“待结算商品”明细科目,核算已出库包装交运,待办理结算手续的商品。具体帐务处理如下:(1)对已出库商品,在办理发运手续前,借记“库存商品--待结算商品”科目,贷记“库存商品(有关明细科目)”科目。(2)在办理发运手续并取得结算凭证后,借记“应收帐款--委托银行收款”、“销售折扣与折让”科目,贷记“商品销售收入”科目;同时(或月末一次性),借记“商品销售成本”、“商品进销差价”科目,贷记“库存商品--待结算商品”科目。作此调整后,原待结算款的余额应由“应收帐款--待结算款”科目转入“库存商品--待结算商品”科目。
 
  抄送: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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