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资源税会计处理的规定》的通知

  • 【法规文号】财会字〔1994〕第 8 号
  • 【法规类别】会计及注册会计师管理
  • 【法规来源】财政部
  • 【发布日期】1994年2月21日
  •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1994年2月21日
关联知识

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2号)要求,本法规全文失效。

国务院各有关主管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了保证和促进财税改革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39号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及其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相应的会计处理规定,现发给你们。请转告所属企业从1994年1月1日起执行,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随时函告我部。
 
  附件:关于资源税会计处理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一九九四年二月二十一日
 
  附件: 
      
关于资源税会计处理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已经国务院发布,现对有关会计处理办法规定如下:
 
  一、企业交纳的资源税,通过“应交税金-应交资源税”科目核算。
 
  二、企业计算出销售的应税产品应交纳的资源税,借记“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等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资源税”科目;上交资源税时,借记“应交税金-应交资源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三、企业计算出自产自用的应税产品应交纳的资源税,借记“生产成本”“制造费用”等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资源税”科目;上交资源税时,借记“应交税金-应交资源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四、企业收购未税矿产品,按实际支付的收购款,借记“材料采购”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代扣代交的资源税,借记“材料采购”等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资源税”科目;上交资源税时,借记“应交税金-应交资源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五、企业外购液体盐加工固体盐:在购入液体盐时,按所允许抵扣的资源税,借记“应交税金-应交资源税”科目,按外购价款扣除允许抵扣资源税后的数额,借记“材料采购”等科目,按应支付的全部价款,贷记“银行存款”“应付帐款”等科目,企业加工成固体盐后,在销售时,按计算出的销售固体盐应交的资源税,借记“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资源税”科目;将销售固体盐应纳资源税扣抵液体盐已纳资源税后的差额上交时,借记“应交税金-应交资源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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