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森林植被恢复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告

  • 【法规类别】地方法规
  •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
  • 【发布日期】2022年12月28日
  •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 【法规级次】省级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22年12月28日
关联知识
尊敬的缴费人:
 
  根据《财政部关于将森林植被恢复费、草原植被恢复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22〕50号)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起,森林植被恢复费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2023年1月1日以前审核(批准)的相关用地申请、应于2023年1月1日(含)以后缴纳的上述收入,收缴工作继续由原执收(监缴)单位负责。
 
  缴费人根据林业部门核定的费额,使用《非税收入通用申报表》申报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缴费人登录江苏省电子税务局或到办税服务厅、政务服务中心税务窗口办理相关业务。
 
  为减少交叉感染风险,提倡“非接触式”办税缴费。遇有申报缴纳方面的问题可通过江苏税务门户网站、江苏税务微信公众号查询相关政策规定,也可咨询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
  2022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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