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森林植被恢复费征管职责划转有关事项的公告

  • 【法规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22〕第 8 号
  • 【法规类别】地方法规
  •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 【发布日期】2022年12月29日
  •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 【法规级次】省级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23年1月1日
关联知识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政府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的有关部署要求,根据《财政部关于将森林植被恢复费、草原植被恢复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22〕50号)及安徽省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23年1月1日起,森林植被恢复费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
 
  二、税务部门按照属地原则征收森林植被恢复费。缴纳义务人应当依据林业部门核定的费额,按照规定的期限和程序,向林地所在地税务部门自行申报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
 
  三、缴纳义务人使用《非税收入通用申报表》申报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
 
  四、自2023年1月1日起,缴纳义务人可以通过政务服务大厅税务窗口、办税服务厅或电子税务局等渠道申报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税务部门提供三方协议联网划扣、第三方扫码支付、POS机刷卡、银行转账、现金等多种缴费方式。
 
  五、2023年1月1日以前审核(批准)的相关用地申请、应于2023年1月1日(含)以后缴纳的森林植被恢复费,收缴工作继续由原执收(监缴)单位负责。
 
  六、入库后需要办理退库的,由缴费人向税务部门申请办理,税务部门经严格审核并商有关财政、林业部门复核同意后,按照财政部门有关退库管理规定办理退付手续。
 
  本公告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2022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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